宜宾工商、消委会成功调解一起小孩擅买手机案
当日,家住观音镇的宋女士投诉称,11岁的儿子偷拿自己400元钱,在当地手机经销商李某处购买了一部手机。宋女士发现后要求退货,经销商以手机“没有质量问题”为由表示拒绝。
观音工商所执法人员在了解情况后向李某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宋女士年仅11岁的儿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手机需征得其母亲的同意,擅自购买的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并对其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最终,经销商同意原价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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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