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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工商、消委会成功调解一起小孩擅买手机案

  • 2013年07月29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315消费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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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宜宾县观音镇消协分会成功调解一起因小孩擅自买手机引起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00元。

  当日,家住观音镇的宋女士投诉称,11岁的儿子偷拿自己400元钱,在当地手机经销商李某处购买了一部手机。宋女士发现后要求退货,经销商以手机“没有质量问题”为由表示拒绝。

  观音工商所执法人员在了解情况后向李某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宋女士年仅11岁的儿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手机需征得其母亲的同意,擅自购买的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并对其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最终,经销商同意原价退款。
责任编辑: 李莎莎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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