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委会消费警示:电视购物广告勿轻信 理性消费重在防陷阱
【现状】
电视购物是媒体、企业、消费者三赢的新型营销模式,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电视购物能占到市场零售总额的10%以上,而在我国电视购物市场占比还不到1%。据国内的一项调查显示,84.25%的观众对电视购物有所了解,10.53%的观众有过电视购物的经历。据预测,2020年我国电视购物销售额将达到5000亿,电视购物市场需求与消费前景是相当广阔的,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部分电视购物广告宣传通过炫丽的画面、煽情的解说、诱惑的价格涉嫌误导消费者,引发消费纠纷。据统计,2013年上半年,仅四川省消委会秘书处就收到电视购物消费投诉12起,其中广告宣传是引发纠纷的重要方面。可见,电视购物缺的不是市场,不是消费者,需要的是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规范的管理。
【问题】
近日,消费者彭先生来信向我会反映,他在某电视一台看到一档购物节目宣称:上海一销售公司电子产品搞活动,一款64G存储卡,八倍长焦镜头的数码摄像机,价格298元。当彭先生通过400电话咨询时,对方声称现在忙,一会儿联系你,两小时后,对方打来电话说,现在购买的人非常多,有的一次购买三、四台,购一台要另付59元邮寄费,由上海店直接发货,货到付款。在满心欢喜的期待中,几天后摄像机到了,邮寄人员在收取了货款后将包裹给了彭先生,喜出望外的彭先生打开包裹时,一下傻了眼,一根数据线,4只碱性电池,一本说明书,一盘使用说明光碟和一台极其简易摄像机,没有了64G存储卡,没有了八倍长焦镜头,而此前400电话也不作回复,彭先生顿感上当受骗……
诸如彭先生的遭遇,是部分电视购物广告宣传引发纠纷的一个缩影。少数不法商家利用虚假、夸大、繁杂的信息设下消费陷阱,以致消费者上当受骗,从而导致消费纠纷。具体情形为:一是由于此类购物方式消费者不能接触实物,往往通过视频图片判断货物,容易形成视觉误差,所收到商品很可能在质量、性能、颜色、外观形状等方面与宣传不一致,从而导致消费纠纷;二是少数不良商家存在销售欺诈行为。部分经营者故意夸大产品性能,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判断与选择;三是电视购物通常是通过邮寄或快递方式,选择先付款再发货或是货到付款等交易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加大了维权难度。
【提示】
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视购物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我会特发出下列呼吁:
一、加强立法规范。法律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力武器,也是规范行业依法、诚信经营的根本所在,电视购物作为新兴的营销模式,它的健康发展更需要与之相适应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们建议立法部门针对电视购物行业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完善监管措施,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反悔权。
二、电视购物行业应当自律。诚信是所有经营者发展与壮大的基石,部分电视购物企业夸大宣传、言过其实、消费者维权困难,这些都警示着电视购物行业亟需加强诚信自律,尤其是电视媒体更应当自重自律,既要借助自身的影响力为诚信企业发布购物广告,同时要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查与监督,对于问题产品、问题企业应终止合作,公开曝光,维护好自身的社会形象。
三、消费者要理性消费。在电视购物广告中,往往以超低价格吸引消费者是经营者常用手段,一些消费者事先没有考虑或计划购买该产品,往往为广告所吸引,为宣传所打动,表现为“冲动性消费”。我们呼吁广大消费者要理性消费。特别是面对价格过低甚至超低于市场均价的商品广告时,消费者应冷静思考,自觉增强成本意识,“一分钱一分货,天上不会掉馅饼”这既是古训,也是清醒剂,在交易时不妨选择第三方支付或验货付款的方式,做一个理性的消费者。
四、加强电视购物广告监管。有关部门要提高电视媒体购物宣传的准入门槛,建立严格审查责任追究制;要保持对电视购物广告虚假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加强对购物节目内容的在线监测,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电视购物消费第三方支付或交纳消费维权保障金制度,以确保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责任编辑:
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