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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洪雅县消委会:销售变质生虫食品 经销商赔付又遭罚

  • 2012年09月06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315消费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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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4日上午9时,眉山市洪雅县消委会接到村民伍先生的电话投诉,称他于今年9月1日在将军乡某副食店花费14元购两袋未过保质期的火腿肠。回家拆开其中一袋发现火腿肠内已生蛆(另一袋没有发现问题)。伍先生立即找到经销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投诉到县消委会。

  接消费者伍先生投诉后,县消委会和县工商局消保股庚即组织人员会同临江消委分会现场了解情况,并查验了消费者投诉的问题食品,确认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于是,工作人员通知经销商到临江消委分会调查处理此事。经销商到后,认同伍先生所购的两袋火腿肠是在自已经营门市购买。经工作人员向经销商耐心讲解《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后,工作人员指出:经销商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赋予第一责任人职责,未按规定查验进货商品,将包装破损生蛆的食品销售给消费者,应承担全部责任。经协调达成以下意见:一、经销商向消费者赔礼道歉。二、出现质量问题的食品,由经销商以10倍销售价格赔偿消费者,即赔偿70元。三、经销商赔偿伍先生往返县城的交通费、通讯费和误工补助等,合计130元。两项共计200元,由经销商向消费者当场付清。经销商销售变质生虫食品的行为由工商部门另案处理。消费者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责任编辑: 李莎莎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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