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消委会:HTC无法充电 商家以涨价太凶为由拒退换
2012年6月20日,消费者苏某在旺苍县新金中通讯器材经营部购了一部htc328型手机,价格2280元,因该手机充不起电无法使用。第二天即到该门市部要求调换,但营业员余某答复说:“现在无货,等有手机再说”。一周后苏某又到该营业厅去换手机,营业员仍然答复说:“没货,你那款手机属电池问题,现给你换款摩托罗拉xt806手机,该机售价1980元,差价300元不退,补成配件”。苏某当即对营业员说:“只有先把手机拿到,等有了htc328型手机后再换”。为此苏某把摩托罗拉xt806手机接到手后,先后到该营业厅去了3次要求换回自己购买的htc328型手机,均被告知说htc328型手机涨价了不能换。而对摩托罗拉xt806手机与htc328型手机之间存在的300元差价款,商家仍坚持不退给苏某,而交给苏某一个其他牌子的充电器作为抵扣。
对此处理方式,苏某当时就蒙了。自己买的是htc328型手机,收款收据上面填写的是“新话补”业务登记单和服务协议都是htc328型手机,而现在拿的却是摩托罗拉xt806手机,不补差价款300元暂且不说,关键是与该营业厅所签订的“新话补”业务单、维修协议等都与现在的手机品名不相符,若出现问题后手机话费补贴以及维修都会哭诉无门,不能接受经销商的这种强制处理方法,也不敢使用现在手中的摩托罗拉xt806手机。遂多次找到该通讯门市营业员和负责人要求换机和退机均遭拒。8月22日,苏某不得不到县消委会投诉,请求维权。
县消委接诉后,立即通知该通讯门市部相关营业员和负责人到场,就消费者所投诉事由是否属实进行了调查了解,被投诉方营业员和相关负责人均认可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但反复强调他们不换机和退差价款原因一是因为htc328型手机涨价了,不退机原因是他们与消费者苏某签订“新话补”协议时就赠送了话费。为此,消委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川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和《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条款,明确指出此消费纠纷过错责任均在经营者。一是质量问题消费者苏某某要求换机和退机时间,均在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二是htc328型手机涨价与消费者换机和退机无关联,消费者购htc328型手机时就与该通讯门市部形成了购销合同关系,经营者不能滥用优势地位对合同当事人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三是经营者不能利用格式条款来免除自身责任,用赠送了话费为理由不给消费者退机。并指出经营者若履行了移动电话机“三包”责任和义务就不会出现此纠纷,加之苏某一直为处理此消费纠纷而没有使用该手机和“新话补”业务,至于赠送的话费损失理应由经营者买单。经调解,经营者当场退还消费者购机款2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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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