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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专家点评18条消费领域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

  • 2012年12月17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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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4日,省工商局的消费者专家公布了对18条消费领域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的点评意见,公用事业、房地产、零售服务业等行业成为“不公平”的重灾区。其中,“特价商品不包退换”、“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所有”、“房产销售资料不作验房依据”等内容成为众矢之的。

  现象:“买一送一,所有商品不包退换”、“特价商品不包退换”等问题。

  点评:经营者销售商品给消费者的行为,即为商品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的过程。目前,许多零售商在售卖商品或进行促销活动时,以店规、店堂告示、销售凭单等形式,限制法律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情形下享有的“换货”、“退货”等合法权益,减轻或者免除自身对商品应承担的责任,这是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而对“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本商场所有”的强行告示,消费专家指出,在零售和服务业中,许多经营者在店堂告示、宣传单中标明此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属霸王条款。

  现象:“业主违反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乱停车辆、乱倒垃圾,空调、防盗窗安装不符合规定,物业管理人员可以给予该业主处30元至50元罚款的处罚”的条款。

  点评: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基于《物业管理协议》而发生的服务关系,两者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物业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制定另一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条款,明显超越了物业公司的职能范围。”

  针对“物业公司对小区道路和公共场地进行统一管理,规划、修建停车场地,车位出租收益归物业公司支配”的说法,消费专家明确表示,业主对小区道路和车位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条款剥夺了小区业主依法应当享有的物业收益权和支配权。

  现象:“快件自交寄之日起满30日寄件人未提出送达异议的,视为已经安全、及时送达”的条款。

  点评:该格式条款与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不符,免除了快递经营者对自身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是明显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现象:商品房买卖类的霸王格式条款,涉及房屋入住、使用、违约等多项内容。

  点评:对“于双方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之外,出卖方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及沙盘模型所记载的内容仅供参考,不能作为双方验收房屋的依据”的条款,消费专家指出,房产公司不将自己在合同订立前进行的广告宣传、沙盘模型宣传内容纳入合同条款,其诚信度必然打折,排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对“买受人同意底层屋前指定面积区域的使用权归底层业主所有”的条款,专家认为,属于共有部分无效赠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有消费者在签订房产合同时遇到“买受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缴纳物业、保险、公证、煤气、水、电、有线电视、固定电话、装修保证金等费用,否则不予办理入住手续”的条款,专家指出,业主购房后,出卖人应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约定时间内交钥匙;而交纳物业、水、电等费用是业主与其他单位订立的另外一个合同关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中“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属明显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记者 刘佳)
责任编辑: 李莎莎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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