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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刘向鸿 胥 云
责任编辑 高 飞
编  校 幸文静 朱 莎
     王璐茜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86605945
     (028)86605771(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电子邮箱 scgb@sc.gov.cn

 
 
  5.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筹资方式等与批复是否相符;

  6.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7.项目业主自律内控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派出监管责任人,指导监管责任人开展相关工作。

  (四)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核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抄送汇总申报部门。

  (五)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法人)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省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报备综合信用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附件3),按时填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

  (六)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稽察、检查和督查工作。

  第十七条 监管责任人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查看项目现场。监管责任人原则上应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对投资多、规模大的项目,适当增加到现场的频次。对建设地点比较分散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抽查。

  (二)对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进行初审。督促项目单位(法人)及时上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修正。

  (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报告。登记日常监管台账,详细记录日常检查和问题整改等情况。

  (四)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稽察、检查和督查,做好联系工作。

  第十八条 监管责任人可采取下列方式开展工作:

  (一)现场巡查。监管责任人根据建设计划,到项目建设现场进行巡查,重点了解项目进度等。

  (二)在线监测。监管责任人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省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在线监测非涉密项目的建设信息,及时发现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疑点和问题,必要时到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 监管责任人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上报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项目单位(法人)认真整改。监管责任人应当及时了解整改情况,并向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报告。

  第二十条 利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项目单位(法人)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和频次,对列入守信红名单的项目单位(法人),可视情况减少日常监管频次。

  第二十一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的职责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 项目单位(法人)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在申报投资计划时,应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及项目负责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进行组织管理、自律内控,并承担全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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