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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刘向鸿 胥 云
责任编辑 高 飞
编  校 幸文静 朱 莎
     王璐茜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86605945
     (028)86605771(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电子邮箱 scgb@sc.gov.cn

 
 
  第七条 监管责任人由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派出,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监管责任人是项目日常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各相关处室(含省能源局)对分管领域项目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落实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并充分发挥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的作用。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或请省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转报投资计划时,应当明确每个项目(包括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投资的项目及打捆安排项目中的每个具体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第十条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中央预算内切块项目投资计划时,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为省发展改革委或有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计划下达后,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项目逐一落实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省预算内切块项目投资计划时,市(州)本级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应当为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或市(州)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本级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应当为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或县(市、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行业系统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应为省级有关部门。待省发展改革委投资计划下达后,市(州)和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项目逐一落实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十二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应当随投资计划电子数据一并上传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省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第十三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经该项目立项审批、核准部门同意,划清责任界线后履行调整手续。同时,中央预算内项目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省预算内项目通过省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和项目单位管理人员的能力培训,提高日常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日常直接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 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工作从投资(分解)计划下达开始,到项目竣工验收为止。

  第十六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建立、管理日常监管台账(格式见附件1)。

  (二)组织专业力量围绕项目建设各环节,以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为重点,对监管对象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

  2.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

  3.工程造价概算执行是否符合下达计划投资控制的要求;

  4.建设资金是否及时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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