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简体 繁体    
 
关键字:
按文号:
年 份:
期 号:

主管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刘向鸿 胥 云
责任编辑 高 飞
编  校 幸文静 朱 莎
     王璐茜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86605945
     (028)86605771(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电子邮箱 scgb@sc.gov.cn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法人)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具体职责包括:

  (一)严格按要求提供合法真实的项目申报材料;

  (二)收到投资计划文件两个工作日内,应当按要求签署综合信用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附件3);

  (三)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项报建手续,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筹资方式和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

  (四)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省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

  (五)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自律内控制度,通过制度规范、能力培训、委托专业技术咨询等形式,对投资计划实施开展内部审查控制、自查自纠,加强内部监督,规范项目管理;

  (六)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稽察、检查和督查,认真按要求落实整改意见,向有关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五章 处罚问责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将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项目单位(法人)主体责任的履职情况进行稽察检查、综合评价。

  第二十六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根据情节采取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减少投资安排等措施,同时转请有关部门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监察法律法规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授意或放任项目单位(法人)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申报项目、组织建设的;

  (二)监管失职失责,对参建单位违规违法建设行为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三)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隐匿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督促整改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监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监察法律法规等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履职不到位,不按要求到现场了解项目建设情况的;

  (二)不认真审核或指使篡改、伪造项目上报信息和进度数据的;

  (三)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隐匿不报或严重失职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干预项目正常实施的;

总页数5 当前4/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
  • 微博
  • 客户端
  • 头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