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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刘向鸿 胥 云
责任编辑 章兴海
编  校 幸文静 朱 莎
     王璐茜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86605945
     (028)86605771(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电子邮箱 scgb@sc.gov.cn

 
 
  第二十四条 建设完善四川电子口岸,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口岸服务一体化,探索推进通关全过程无纸化。

  建设空、铁、公、水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实现多式联运货物“单一窗口”办理。

  第二十五条 深化保税货物流转模式改革。对资信良好、管理规范、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企业,探索实施自动备案、自核单耗和自主核报。

  第四章 金融创新和风险防范

  第二十六条 按照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自贸试验区开展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发展新兴金融业态和探索创新金融监管机制等试点工作。

  第二十七条 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第二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内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所筹资金可根据需要调回自贸试验区内使用。

  第二十九条 支持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成立全球或区域结算中心。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跨国公司总部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第三十条 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的前提下,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

  第三十一条 支持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营业性机构。支持民营资本依法合规进入金融业,依法设立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

  第三十二条 推进自贸试验区保险业创新发展,支持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健康、科技、养老等专业保险机构。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机构大力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创新特殊风险分散机制,开展特殊风险保险业务。建立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支持专业性保险中介机构等服务机构以及从事再保险业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十三条 支持证券业经营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或专业子公司。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机构按照规定投资境内外证券市场。

  支持股权托管交易机构按照许可的业务范围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第三十四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和港澳台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在飞机、船舶及其零部件、机器人、农机、医疗设备及基础设施等领域开展业务。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支持租赁业境外融资,鼓励各类租赁公司扩大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十五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创新金融服务,发展新型金融业态:

  (一)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境外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开展人民币项下跨境担保等业务;

  (二)在自贸试验区允许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货币兑换、征信等专业化机构;

  (三)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

  (四)探索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托各类跨境投融资工具,研发跨市场投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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