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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刘向鸿 胥 云
责任编辑 章兴海
编  校 幸文静 朱 莎
     王璐茜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86605945
     (028)86605771(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电子邮箱 scgb@sc.gov.cn

 
 
  第七条 自贸试验区应建立与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相适应的管理体制,推进行政管理方式改革与体制机制改革协同联动,实现政府职能再造,提升自贸试验区行政管理效能。

  第八条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决议和《总体方案》,统筹研究自贸试验区法规政策、发展规划,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发展重大问题,统筹指导改革试点任务,统筹协调与国家有关部门及省内有关市自贸试验区事务,组织、领导、管理、指导自贸试验区建设推进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九条 设立自贸试验区成都管理委员会和川南临港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片区管理机构),接受领导小组和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负责决定本片区与自贸试验区改革相关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等具体事务。

  第十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需要,依法向自贸试验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权限,自贸试验区按要求做好承接工作。

  第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公布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行政许可目录,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推行“一窗受理、协同审批”的“一站式”高效服务模式。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依法统一行使相关行政许可权。

  第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依法统一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各项工作,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的指导,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协调配合。

  片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明确与片区在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分工,主动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

  片区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实施的重大改革措施和方案,应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片区之间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经验交流,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

  有关部门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工作机构,依法履行有关行政管理职责。

  第三章 投资管理和贸易便利

  第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适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于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实行备案制,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

  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合法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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