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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刘向鸿 胥 云
责任编辑 章兴海
编 校 幸文静 朱 莎
王璐茜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86605945
(028)86605771(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电子邮箱 scgb@s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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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依法建立健全统计工作体系和监测制度。各片区管理机构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完整地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贸办)报送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省自贸办负责自贸试验区统计工作组织、实施与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自贸办会同省统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综合信息报送和发布制度。有关部门和片区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省自贸办报送信息。省自贸办应及时发布建设发展、改革创新、统计运行等公共信息。
省自贸办和片区管理机构应将涉及自贸试验区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办事程序等信息,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五十九条 领导小组可以组织市场主体、专业机构对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片区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进行评估。
省自贸办建立第三方机构综合评估机制,定期对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并在省内适当区域进行复制推广。
第六十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工作督查考核制度。省自贸办牵头负责对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相关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具体制度由省自贸办会同省政府目标督查机构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
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研究完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收政策。
税务部门应当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便捷、高效的税务服务体系,依托“互联网+税务”,创新税收征管服务。
第六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健全国际仲裁、商事调解制度,完善纠纷调解、法律援助、仲裁工作机制。建立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外,取消对自贸试验区企业的检查和评比项目。
自贸试验区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免收。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成都市、泸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总体方案》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措施。
第六十五条 国家规定的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金融、税收等改革试点措施发生调整,或者国家规定其他区域改革试点措施可适用于自贸试验区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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