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解读三

  • 2019年01月03日 16时51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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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事关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事关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日前,四川出台《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相关政策措施,推动企业工资总额由“政府核定”向“市场决定”转变。

    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意见》规定了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将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关于工资总额涨幅的确定,将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其中,《意见》提到,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同时,《意见》提出,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且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一般不超过5个。

    国企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意见》提出,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国有企业应建立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将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纳入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并同步开展。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对竞争Ⅰ型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全部实行备案制。

    改革后首次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时,对个别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不匹配不合理的部分或违规发放部分,应予以相应调整或剔除。

    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

    《意见》规定,国企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

    同时,工资将向能给企业创造更大价值和效益的岗位和员工倾斜,《意见》强调,加强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考核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

    此外,国有企业应健全完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结合企业自身实际,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增强企业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加强职工福利项目和费用管理,不得超标准列支,严禁违规发放。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福利性项目不得增加、水平不得增长;出现亏损的,应缩减福利性项目。

    国企工资分配信息应在其网站公布

    针对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意见》还提出了多项创新性监管方式。《意见》规定,国企要建立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的规定,每年10月底前将工资总额清算结果和企业上年度应付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等信息,在本机构、本企业官方网站向社会如实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

    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同额度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记者 李倩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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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解读三

  • 2019年01月03日 16时51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事关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事关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日前,四川出台《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相关政策措施,推动企业工资总额由“政府核定”向“市场决定”转变。

    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意见》规定了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将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关于工资总额涨幅的确定,将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其中,《意见》提到,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同时,《意见》提出,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且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一般不超过5个。

    国企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意见》提出,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国有企业应建立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将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纳入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并同步开展。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对竞争Ⅰ型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全部实行备案制。

    改革后首次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时,对个别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不匹配不合理的部分或违规发放部分,应予以相应调整或剔除。

    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

    《意见》规定,国企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

    同时,工资将向能给企业创造更大价值和效益的岗位和员工倾斜,《意见》强调,加强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考核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

    此外,国有企业应健全完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结合企业自身实际,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增强企业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加强职工福利项目和费用管理,不得超标准列支,严禁违规发放。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福利性项目不得增加、水平不得增长;出现亏损的,应缩减福利性项目。

    国企工资分配信息应在其网站公布

    针对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意见》还提出了多项创新性监管方式。《意见》规定,国企要建立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的规定,每年10月底前将工资总额清算结果和企业上年度应付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等信息,在本机构、本企业官方网站向社会如实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

    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同额度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记者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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