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解读二

  • 2019年01月03日 16时51分
  • 来源: 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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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正式公布。据悉,实施意见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并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并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

    3日,四川省人社厅发布解读意见指出,四川省实施意见在贯彻国务院改革精神的基础上,重点结合四川实际,对有关内容作了细化、明确和创新,主要特点或创新可简要概括为“三个四”。

    四个细化

    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科学设置联动指标

    企业超提超发及违规列支金额将受到处罚

    “一是‘四个细化’。即细化了企业工资的调控目标和水平,细化了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内容,细化了超提超发及违规列支金额的比例,细化了企业工资总额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时间。”四川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细化企业工资的调控目标和水平方面,主要体现在实施意见的第四条中: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20%以上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细化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内容方面,则主要体现在实施意见的第五条中: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一般不超过5个。商业类竞争性国有企业,应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经济增加值(或人均增加值)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指标。

    商业类功能性国有企业,在主要选取反映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指标。

    公益类国有企业,应主要选取反映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况的指标,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主营业务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指标。

    金融类国有企业,属于开发性、政策性的,应主要选取体现服务国家战略和风险控制的指标,兼顾反映经济效益的指标;属于商业性的,主要选取反映经济效益、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的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选取人均利润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指标;风险控制指标主要选取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指标。

    文化类国有企业,应同时选取反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其中,社会效益指标主要选取任务完成率或体现企业社会贡献、社会影响等方面的指标;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营业收入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指标。未分类的国有企业,参照商业类竞争性国有企业选取工资效益联动指标。

    细化超提超发及违规列支金额处罚的比例方面,该负责人表示,主要体现在实施意见的第十八条: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超提超发及违规列支金额超过清算可发工资总额5%(含)以上10%以内的,扣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10%的绩效年薪;企业超提超发及违规列支金额在10%(含)以上的,同比例扣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绩效年薪。

    细化企业工资总额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时间方面,该负责人介绍,主要体现在实施意见的第十七条: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的规定,每年10月底前将工资总额清算结果和企业上年度应付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等信息,在本机构、本企业官方网站向社会如实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个明确

    国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不匹配将调整或剔除

    住房补贴、奖金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二是‘四个明确’,即明确了工资总额分类管理的条件,明确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的范围,明确了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的核定原则,明确了工资总额管理的范围。”该负责表示,明确工资总额分类管理的条件方面,主要体现在实施意见的第六条:对商业类竞争Ⅰ型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全部实行备案制。商业类竞争Ⅱ型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核准制。

    对商业类功能性、公益类、金融类、文化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对未分类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律实行核准制。

    明确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的范围方面,该负责人介绍,主要体现在实施意见的第七条:规范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范围。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一致,包括企业集团本级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和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企业应按照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原则,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工作。企业集团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子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或备案。

    明确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的核定原则方面,则主要体现在实施意见的第八条:严格核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已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清算确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企业应发工资总额为基数或主管部门的核定数为基数;对上年实发工资总额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剔除因企业或项目关闭退出规模性减少人员而减少工资总额等影响因素),可以前三年实发工资总额的平均数为基数,以后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清算确定的工资总额为基数。对于新组建企业,可按照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改革后首次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时,对个别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不匹配不合理的部分或违规发放部分,应予以相应调整或剔除。

    明确工资总额管理的范围方面,该负责人说,主要体现在实施意见的第十三、二十一条规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等货币化发放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四个创新

    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加强职工福利项目和费用管理

    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

    “三是‘四个创新’,即鼓励企业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要求国有企业应健全完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规定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动态管理方式,对商业类竞争Ⅰ型企业全部实行备案制度。”该负责人介绍道。

    鼓励企业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方面,主要体现在实施意见的第十二条第二款:国有企业应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推进市场化程度高的竞争类企业、高科技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立并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支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承担城市公共服务或基础设施建设职能的公司探索多种形式的中长期激励机制。积极实施“人才强企”战略,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构建体现智力劳动价值的薪酬体系和收入增长机制。完善科研人员收入与科技成果、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提高研发团队及重要贡献人员分享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净收益的比例,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对行业领军人才、高端特聘人才、核心研发人员,以及新招录的高层次和硕士以上人才,探索实行利润分享、项目分红、岗位分红等市场化薪酬制度。

    要求国有企业健全完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方面,主要体现在实施意见第十二条第三款:应结合企业自身实际,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增强企业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加强职工福利项目和费用管理,不得超标准列支,严禁违规发放。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福利性项目不得增加、水平不得增长,出现亏损的,应缩减福利性项目。

    规定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动态管理方式方面,主要体现在实施意见第六条: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如果出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规范或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核准制管理;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如果近三年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范、工资分配未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备案制管理。

    对商业类竞争Ⅰ型企业全部实行备案制度方面,主要体现在实施意见第六条中。对商业类竞争Ⅰ型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全部实行备案制。商业类竞争Ⅱ型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核准制。 (记者 李丹)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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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解读二

  • 2019年01月03日 16时51分
  • 来源: 四川新闻网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正式公布。据悉,实施意见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并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并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

    3日,四川省人社厅发布解读意见指出,四川省实施意见在贯彻国务院改革精神的基础上,重点结合四川实际,对有关内容作了细化、明确和创新,主要特点或创新可简要概括为“三个四”。

    四个细化

    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科学设置联动指标

    企业超提超发及违规列支金额将受到处罚

    “一是‘四个细化’。即细化了企业工资的调控目标和水平,细化了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内容,细化了超提超发及违规列支金额的比例,细化了企业工资总额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时间。”四川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细化企业工资的调控目标和水平方面,主要体现在实施意见的第四条中: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20%以上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细化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内容方面,则主要体现在实施意见的第五条中: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一般不超过5个。商业类竞争性国有企业,应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经济增加值(或人均增加值)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指标。

    商业类功能性国有企业,在主要选取反映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指标。

    公益类国有企业,应主要选取反映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况的指标,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主营业务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指标。

    金融类国有企业,属于开发性、政策性的,应主要选取体现服务国家战略和风险控制的指标,兼顾反映经济效益的指标;属于商业性的,主要选取反映经济效益、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的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选取人均利润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指标;风险控制指标主要选取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指标。

    文化类国有企业,应同时选取反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其中,社会效益指标主要选取任务完成率或体现企业社会贡献、社会影响等方面的指标;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营业收入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指标。未分类的国有企业,参照商业类竞争性国有企业选取工资效益联动指标。

    细化超提超发及违规列支金额处罚的比例方面,该负责人表示,主要体现在实施意见的第十八条: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超提超发及违规列支金额超过清算可发工资总额5%(含)以上10%以内的,扣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10%的绩效年薪;企业超提超发及违规列支金额在10%(含)以上的,同比例扣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绩效年薪。

    细化企业工资总额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时间方面,该负责人介绍,主要体现在实施意见的第十七条: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的规定,每年10月底前将工资总额清算结果和企业上年度应付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等信息,在本机构、本企业官方网站向社会如实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个明确

    国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不匹配将调整或剔除

    住房补贴、奖金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二是‘四个明确’,即明确了工资总额分类管理的条件,明确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的范围,明确了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的核定原则,明确了工资总额管理的范围。”该负责表示,明确工资总额分类管理的条件方面,主要体现在实施意见的第六条:对商业类竞争Ⅰ型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全部实行备案制。商业类竞争Ⅱ型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核准制。

    对商业类功能性、公益类、金融类、文化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对未分类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律实行核准制。

    明确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的范围方面,该负责人介绍,主要体现在实施意见的第七条:规范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范围。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一致,包括企业集团本级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和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企业应按照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原则,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工作。企业集团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子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或备案。

    明确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的核定原则方面,则主要体现在实施意见的第八条:严格核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已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清算确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企业应发工资总额为基数或主管部门的核定数为基数;对上年实发工资总额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剔除因企业或项目关闭退出规模性减少人员而减少工资总额等影响因素),可以前三年实发工资总额的平均数为基数,以后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清算确定的工资总额为基数。对于新组建企业,可按照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改革后首次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时,对个别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不匹配不合理的部分或违规发放部分,应予以相应调整或剔除。

    明确工资总额管理的范围方面,该负责人说,主要体现在实施意见的第十三、二十一条规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等货币化发放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四个创新

    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加强职工福利项目和费用管理

    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

    “三是‘四个创新’,即鼓励企业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要求国有企业应健全完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规定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动态管理方式,对商业类竞争Ⅰ型企业全部实行备案制度。”该负责人介绍道。

    鼓励企业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方面,主要体现在实施意见的第十二条第二款:国有企业应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推进市场化程度高的竞争类企业、高科技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立并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支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承担城市公共服务或基础设施建设职能的公司探索多种形式的中长期激励机制。积极实施“人才强企”战略,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构建体现智力劳动价值的薪酬体系和收入增长机制。完善科研人员收入与科技成果、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提高研发团队及重要贡献人员分享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净收益的比例,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对行业领军人才、高端特聘人才、核心研发人员,以及新招录的高层次和硕士以上人才,探索实行利润分享、项目分红、岗位分红等市场化薪酬制度。

    要求国有企业健全完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方面,主要体现在实施意见第十二条第三款:应结合企业自身实际,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增强企业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加强职工福利项目和费用管理,不得超标准列支,严禁违规发放。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福利性项目不得增加、水平不得增长,出现亏损的,应缩减福利性项目。

    规定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动态管理方式方面,主要体现在实施意见第六条: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如果出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规范或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核准制管理;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如果近三年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范、工资分配未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备案制管理。

    对商业类竞争Ⅰ型企业全部实行备案制度方面,主要体现在实施意见第六条中。对商业类竞争Ⅰ型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全部实行备案制。商业类竞争Ⅱ型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核准制。 (记者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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