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门户网 | 简体 | 繁體 | English  
 
 
 
 
 
政务新媒体矩阵 智能问答 无障碍浏览 长者助手 个人中心
 
 
 
 
首页 | 政府领导 | 机构职能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走进四川

下月起成都实施物管费新规 电梯住宅0.95元至1.90元

  • 2012年12月11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字体:
分享到:
  □无电梯住宅物管费每月每平方米0.40元至1.25元,电梯住宅0.95元至1.90元,浮动幅度为15%

  □顶级物管收费没有指导价,实行价格申报备案制

  □新政实施前已签订物业合同的住宅小区,均按原规定执行


  近年来,物业管理收费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12月10日,成都市发改委、房管局联合出台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新政,明确中心城区新开盘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应执行新的政府指导价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将不再列入政府指导价范围。新政将于明年1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

  新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由现行四个等级调整为五个等级,最高为五级,最低为一级。依照新规:未配备电梯的住宅,一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为0.40元、二级为0.60元、三级为0.85元、四级1.25元;配备电梯的住宅从二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起,二级为0.95元、三级为1.35元、四级为1.90元。其中,指导价浮动幅度由原来的20%降低为15%。依照新规,四个等级最高价每月每平方米从原先的2.1元调整为2.19元。

  新增的五级物业服务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指导价,实行价格申报备案制。按照新规,拟采用五级物业服务标准收费的住宅物业小区,其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都需经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在该住宅物业小区的物业服务招标文件或协议选聘核准表中明确。

  新政对中心城区住宅在装修期间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也进行了微调,其中装修服务费,配备电梯的由0.03元/平方米·天调整为按不高于0.04元/平方米·天收取,未配备电梯的由0.02元/平方米·天调整为不高于0.03元/平方米·天。装修垃圾清运费,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清运的,由原2.0元/平方米调整为按不高于2.5元/平方米收取,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各物业服务机构不得强制收取。

  成都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老盘老办法、新盘新政策”的原则,新政实施前已签订物业合同的住宅小区均按原规定执行。 (记者 朱雪黎)
责任编辑: 李莎莎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公众号
  • 政务微博
  • 头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