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泸定县兴隆镇银厂沟铅锌矿“10.30”中毒窒息事故的通报
川安监〔2011〕385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1年10月30日,泸定县兴隆镇银厂沟铅锌矿井下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9人受伤。该矿于10月29日上午11时,在11号井洞实施了爆破作业。次日,有3名矿工进入11号井洞作业,因有毒有害气体中毒被困井下。随后,有10名矿工入井进行施救,其中1人中毒昏倒被困井下,其他9人成功出井,但不同程度中毒。截至31日12时,被困井下的4名遇难者遗体已全部找到。
这起事故与巴中市南江县五铜包铁矿“2.17”中毒窒息事故如出一辙,均为井下通风系统不完善,实施爆破作业后人员入井前未检测井下空气质量,发生事故后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为深刻吸取以上两起事故教训,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地下矿山通风安全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高度重视地下矿山通风安全工作,接此通报后,县一级安监局要迅速组织检查,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重大隐患,采取强硬手段,依法严格监管,督促地下矿山企业完善通风系统。对达不到通风要求的矿井,要坚决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对发生中毒窒息事故的,要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矿井通风管理。各地下矿山要建立有关通风的规章制度,完善机械通风系统,当风量、风速和作业场所空气质量达不到规程规定时,主要通风机不得停开。对独头巷道、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区域,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严禁采用扩散通风的方式和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对关闭和废弃矿井井筒要封闭、填实,四周设置明显的永久性警示标志,严禁人员进入废弃矿井井筒。要按要求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一氧化碳、氧气、硫化氢等气体检测仪器和测风、测尘仪表,定期进行通风检查测定,保证矿井总风量和作业场所的风量。特别是爆破作业后,必须先开动局部通风机排除有毒有害气体,经检测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今年年底以前,各地下矿山企业必须把相关气体监测仪器仪表足额配备到位。
三、加强应急救援管理。各矿山企业要结合实际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事故应急预案,按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各市(州)要对非煤矿山,尤其是对地下矿山企业组织一次有关职工应急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如再次发生类似中毒事故,将严肃追究有关监管部门和企业的责任。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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