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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消委会:关注农民消费者的权益

  • 2012年08月14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315消费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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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丹棱县消委会和洪雅县消委会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围绕“消费与安全”年主题开展维权工作,切实关注农民消费者的权益,关注民生,调解消费纠纷,化解消费矛盾,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典型消费纠纷案例的调处引导消费维权,督促商家诚实守信经营,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现转发两篇涉农消费纠纷案例,供广大消费者学习借鉴。

  饲料喂鸡遭损失,消委维权获赔偿

  今年2月6日下午,丹棱县消委会仁美分会成功调解了一起鸡饲料消费纠纷案,为丹棱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挽回经济损失15万元。

  2012年1月22日正值除夕,仁美分会接到某专业合作社罗某电话,称自己在某饲料经营部购买的某品牌鸡饲料,用于喂养农合社的一批鸡只,鸡只食用该饲料后尾部均不长毛,且毛色毫无光泽,没有卖相。罗某怀疑是饲料问题,找经营者协商,经营者否认饲料有问题,拒绝了罗某的赔偿要求,遂投诉到县消委会仁美分会。

  接投诉后,消委分会迅速对投诉情况进行了调查:该农合社法定代表人罗某购进一批鸡仔后,一直在该饲料经营部购买鸡饲料,一年来分4批次购进价值8万元的鸡饲料,可喂养后,该批次所有鸡只均毛色粗糙,且屁股上都不长毛,没有卖相。春节期间正是卖鸡的好时机,可该农合社价值20余万元的鸡只却因为卖相极差而无人问津,罗某焦急万分,情绪异常激动。分会高度重视,积极做消费者的工作,稳定其情绪,防止事态扩大、升级。正月初二,分会主动联系当地镇政府、畜牧部门以及经销商、厂家、消费者召开协调会。由于此事涉及时间跨度长,涉及金额大,且鸡只仅是卖相不好,并无死亡等其他问题,证据的收集有较大困难。罗某坚持认为鸡只屁股上不长毛是因饲料有问题,向厂家索赔20万元,厂家则坚称饲料没问题,鸡只毛色差是另有原因,不同意赔偿。第一次调解失败。

  分会工作人员又积极主动给农合社、经销商与厂家做工作,耐心讲解政策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十来天的奔走协调,正月十五这天,分会再次组织厂家、消费者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解,并邀请镇政府、畜牧部门的领导参加,本着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过分会干部的全力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厂家赔偿罗某经济损失15万元。消费者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消费教育促诚信上门服务铸和谐

  4月12日下午,洪雅县消委会接到汉王乡爱国村村民张某投诉电话,称自己3天前在洪雅县某农机设备有限公司门市购置了一台某品牌微耕机(汽油机),购买价2200元,使用后机器发生漏油故障。消费者电话通知商家上门进行维修,而经营者坚持要求消费者将机器带到商家经营点维修。

  县消委会接投诉后,立即就消费者投诉向商家了解情况。商家反映消费者购买的机器出现漏油情况,根据经验认为可能是农机具使用后导致垫片移位或损坏发生漏油,只需换一张垫片就能解决问题,并将此解决问题办法向消费者作了交代,同时告知消费者若实在不能自行维修好,可将机器带到商家经营门市维修。但消费者不同意商家所提解决办法,要求商家上门进行维修。针对此情况,负责调解的工作人员为化解双方矛盾,向商家耐心做宣传工作,并指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6号《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整机三包有效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播种机、插秧机等产品在农忙作业季节出现质量问题的,在服务网点范围内,属于整机或主要部件的,修理者应当在接到报修后3日内予以排除;属于易损件或是其他零件的质量问题的,应当在接到报修后1日内予以排除。在服务网点范围外的,农忙季节出现的故障修理由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协商。国家鼓励农机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农忙时期开展现场的有关售后服务活动。”同时根据《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在‘三包’期限内,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和往返的合理费用”。调解工作人员要求商家本着诚信经营的原则,迅速派人上门服务。

  商家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迅速于当天晚上派专人专车沿着崎岖的山路驱车16公里来到汉王乡爱国村消费者家中维修,排除了故障,保证了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消费者非常满意,该投诉得到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 李莎莎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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