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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开展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 查办典型案例24件

  • 2011年10月12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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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颁布实施后,全省首次开展了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

  ■截至8月底,全省检查的3949份格式条款文本中,有3025条格式条款显失公平

  ■目前,工商部门已发出《格式条款限期修改通知书》512份,查办格式条款典型案例24件

  去年10月1日《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颁布实施后,省工商局联合省住建厅于今年1月至7月在全省范围内首次开展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10月11日,记者从省工商局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2011年度工作会上获悉,经过6个月专项整治,摸清了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纠正了一批不合法、不公平的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遏制商品房买卖中的合同欺诈等10余种违法违规行为。

  目前,我省共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7748户,其中,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3475户。在预购预售、按揭贷款办理、精装房条款、规划设计变更、面积误差结算等方面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公平、不合理条款,个别条款甚至存在合同陷阱问题。在住建部门网签的示范文本方面,存在经营企业与消费者签订格式条款与网上备案内容不一致的问题。

  截至8月底,全省共检查各种格式条款文本3949份,发现3025条格式条款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条款,工商部门已发出《格式条款限期备案通知书》2363份,《格式条款限期修改通知书》512份,备案格式条款文本1073份,查办格式条款典型案例24件,积极调解商品房买卖合同典型纠纷37件。

  [案例点击]

  自行删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苍溪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售房过程中,把从网上下载的由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删减和修改,将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八条中“商品房为住宅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和建设部发布的《夏热东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及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四川省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四川省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直接删除,故意回避商品房节能要求,减轻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损害购房者利益。

  至苍溪县工商局立案调查时,该开发商已将自己修改后的合同文本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和编号与78户购房者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处罚:经调查,苍溪县工商局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名义和编号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做出罚款5000元和责令改正的处罚决定。

  [权威解读]

  省工商局合同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与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相关的违法行为最常见的有三种: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增删,或在示范文本中加入自己制定的格式条款后,仍然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编号;应当在格式条款使用前进行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未依法办理即使用;合同监管部门要求格式条款提供方修改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提供方不按要求修改备案。规范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和使用,依法查处格式条款违法行为,对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省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说,在目前还不完善的市场环境下,合同格式条款往往成为消费者落入陷阱和维权困难的最初“源头”,这种现象在房地产、保险、金融等较为强势的行业表现尤为明显。中国消费者尚未有意识对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认为合同铁定是这样的,而不知道自己是可以更改的。开展专项整治,旨在增强百姓的维权意识。 (记者 王爽)
责任编辑: 李莎莎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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