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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11〕3号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已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30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成都海关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安全监管局 公安厅 省质监局 省工商局

  交通运输厅 商务厅 成都海关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促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形成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遏制烟花爆竹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为契机,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核心,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以下简称“三项建设”),把治理超定员、超药量、超许可范围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以下简称“三超一改”)和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以下简称“三违”)作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工作重点,严肃查处生产经营企业超定员、超药量、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和任意改变工房用途,严厉处罚生产经营企业未经批准违规建设或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规范企业行为。一是要完善并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操作规程。二是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完整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消号的全过程,切实做到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顶格处罚,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三是要建立企业改建扩建安全设施“三同时”报审制度。生产经营企业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08〕118号)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或越权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依法不予许可。四是要建立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严格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的要求,加强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和礼花弹等烟花爆竹产品出入库登记管理,做到购销渠道合法、流向记录完整规范。严禁向个人和批发公司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五是要制定企业技术人才培养计划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危险工序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须经企业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配备1—3名烟花爆竹专科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六是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取制度及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的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和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七是要建立完善企业负责人值班(带班)制度。实行企业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要对涉药工序的值班(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巡查,及时处置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八是要建立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严格控制烟花爆竹产品的安全质量,禁止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禁忌配伍药物,禁止销售非法产品和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保障人民群众的燃放安全。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企业本质安全

  (一)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不断改造完善安全基础设施。《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以下简称《设计规范》)标准已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自2010年7月1日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批按《设计规范》执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对照《设计规范》,对本企业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和安全防护屏障、消防与防雷防静电等安全生产基础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制订改造提升计划。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对照《设计规范》规定的安全条件逐步完善,在下轮换发许可证时,按照《设计规范》审核发证。尚未竣工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设计机构应按《设计规范》的强制条款调整建设,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达到《设计规范》规定的安全条件。对不符合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划、新(改、扩)建项目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对原有企业整顿提升达不到《设计规范》要求的,一律不予换发新的许可证。

  (二)严格烟花爆竹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提高烟花爆竹安全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四川省烟花爆竹行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提高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安全准入门槛,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提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科技装备水平,保障企业本质安全。一要积极推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危险工序机械化改造。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2011年年底以前,必须对危险工序和危险品储存区实施视频监控,逐步应用物联网先进技术实现远程监控。强制推行鞭炮生产线混药、装药、结鞭、插引工序机械化。强制推行引火线生产制引机械化。强制推行烟花生产线敷球机械化和亮珠烘房干燥,最大限度地减少亮珠滞留量。逐步淘汰手工装兑药、制引和日光干燥等落后工艺。二要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工作。按照《发展规划》和国家安监总局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到“十二五”末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减少20%。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建设项目的宏观调控。对“新、改、扩”建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开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对生产经营品种进行市场前景分析,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品种。进一步严格烟花爆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凡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必须由企业自主委托具有乙级以上民爆、化工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安全规范》进行烟花爆竹建设工程设计。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建设施工。建设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开展消防设施、防雷设施设计并向消防、防雷职能部门报批。安全评价机构必须依据《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实事求是地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验收进行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论负法律责任。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设计负法律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申请安全验收前,应取得消防、防雷职能部门对消防、防雷设施的验收意见。三要严格控制礼花弹等高危产品生产。暂停审批礼花弹、烟雾类、摩擦类和A级产品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核准指标,全省礼花弹生产企业控制在5家。建立礼花弹生产企业备案公示和统一产品标识登记管理制度,礼花弹等A级产品由生产企业直接向经公安机关批准燃放的单位销售。

  (三)加强烟花爆竹药物和半成品安全监管。严格管理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生产、销售。禁止销售、购买烟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严禁使用退役双(多)基发射药或直接使用退役单基发射药生产烟花爆竹。依法将氯酸钾纳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范围,严格销售、购买和使用流向登记,严禁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

  (四)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认真整改,限期复查,并及时将抽查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情况通报安全监管、公安、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严厉处罚制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四、规范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市场准入。按照《四川省烟花爆竹行业发展规划》和各市州零售布点规划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企业和经营者,工商部门应在企业和零售户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核发营业执照。对已被取消经营许可证的或许可证过期的企业或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查验许可证后吊销营业执照或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完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制度。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生产和批发企业在买卖烟花爆竹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严禁销售、购买非法生产和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从其他生产经营企业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后出售或加贴本企业的标识进行销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不得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不得销售非法生产和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

  (三)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完善购买、销售登记制度,登记记录保存两年备查。加快建立烟花爆竹流向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对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运输、燃放流向实施有效监管,并逐步实现对烟花爆竹产品和黑火药、引火线以及重要危险性原材料流向的信息化监管。

  五、加强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在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二)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

  六、加强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完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制度。各级公安部门要依法加强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范》安全距离的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对违规燃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七、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124号)的要求,将打击治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作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全民参与、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打非”工作格局,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一要切实加强对“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非法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部门“打非”工作职责,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二要适时组织对非法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地区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坚决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三要加强对退出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加强后期监管,妥善处置成品、半成品、药物、原材料,确保平稳安全退出,关闭到位。特别是对危险品的处理,一定要组织专家,制订科学处置方案,妥善处理,决不能盲目蛮干。四要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造成的严重危害,营造群众积极参与 “打非”工作的社会氛围。

  八、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促进烟花爆竹行业健康安全发展

  (一)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地区,要认真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是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企业,要一律停产停业整顿整改,限期消除隐患,经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经营;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市州,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该地区烟花爆竹生产建设项目限批两年。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公安、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商务、海关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特点和规律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和自律作用,引导烟花爆竹行业健康、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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