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食药监发〔2011〕19号
省内有关化妆品生产企业:
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规定,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核工作。2010年12月31日,我局和省卫生厅完成了化妆品职能交接。目前,由于局内机构调整工作尚未完成,为保持化妆品监管工作的连续性,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我局对化妆品有关许可事项作如下安排:化妆品生产企业新办、复核、变更、注销、遗失补办、备案、延续等涉及到新发证和许可证变更事项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临时审核通知书。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