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管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刘向鸿 胥 云
责任编辑 高 飞
编 校 幸文静 朱 莎
王璐茜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86605945
(028)86605771(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电子邮箱 scgb@sc.gov.cn
|
|
|
|
|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第三章 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三条 地方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通过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按照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省政府直接向国务院、中央军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省政府核准的项目,按照本条规定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可以直接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也可以由项目所在地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可以直接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也可以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项目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或者通过在线平台出具电子凭证。对受理申报材料的项目,相关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工程咨询机构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