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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刘向鸿 胥 云
责任编辑 高 飞
编  校 幸文静 朱 莎
     王璐茜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86605945
     (028)86605771(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电子邮箱 scgb@sc.gov.cn

 
 
  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项目情况复杂的,经项目核准机关同意并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项目评估报告与核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或者需要征求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相关部门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用地、环境影响、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等事项已经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了相关审批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不再就相关内容重复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除项目情况特别复杂外,专家评议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根据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评估意见或公众意见等,要求项目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对有关情况和文件做进一步澄清、补充。

  第三十条 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委托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专家评议,或者征求公众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评估、专家评议,或者征求公众意见所需时间书面或通过在线平台告知项目单位。

  第三十二条 项目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项目予以核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项目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相关结果上传至在线平台,供项目单位查询。

  属于国务院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属于省政府核准权限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的决定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机关。

  第三十三条 项目核准文件和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的格式文本,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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