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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刘向鸿 胥 云
责任编辑 高 飞
编  校 幸文静 朱 莎
     王璐茜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86605945
     (028)86605771(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电子邮箱 scgb@sc.gov.cn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行业管理等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依法独立审贷。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以及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第五十条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应依法予以撤销。

  第五十一条 各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以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工商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信息、审批结果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与四川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四川省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互通共享。

  第五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五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应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

  (二)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

  (五)项目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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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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