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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刘向鸿 胥 云
责任编辑 高 飞
编  校 幸文静 朱 莎
     王璐茜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86605945
     (028)86605771(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电子邮箱 scgb@sc.gov.cn

 
 
  第三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第四章 项目核准的审查及效力

  第三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具体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

  第三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提供的项目申请报告附送文件之外,项目单位还应在开工前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通过在线平台上传。原项目核准机关可根据项目变化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委托评估或专家评议,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项目总投资变化20%及以上的;

  (三)项目主要工艺或技术标准发生变化,以及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其他较大变化的;

  (四)项目法人发生变更的;

  (五)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六)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三十八条 已核准的项目需要变更,且申请变更时原核准机关不再具有核准权限的,应当由有权核准机关视情况办理变更手续或者重新核准。需要重新核准的,应由原核准机关撤销原核准文件后再由有权核准机关重新核准。

  已经核准的项目需要变更,且申请变更时项目属于备案管理的,应由原核准机关撤销原核准文件后再进行备案。

  第三十九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出具相应文件,并上传在线平台。开工建设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项目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项目在2年期限内,或者在核准机关同意的延长期限内开工建设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延期开工决定不再有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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