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6

眉山市2011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 2012年03月15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省消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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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一

      三级消委联动 维权维护稳定

      眉山市消委组织三级联动,成功调解一起因手机终端信号不畅通引起的集团用户消费纠纷。2011年11月3日,市消委会接到某食品生产企业集团用户投诉:眉山市某通信公司所售某品牌手机有时终端信号较弱,在有的地方不能正常使用,要求维权。

      市消委会通过调查了解到,地处东坡区乡镇的该食品生产企业于今年2月以集团入网方式参加了该通信公司的“单位担保无预存优惠购机”活动,取得了套餐消费每月186元的某品牌手机9台,合同期限是两年。该手机在使用中由于基站信号覆盖等原因,均不同程度出现了信号有时较弱,在某些区域使用不正常的情况。

      由于该投诉涉及集团用户,涉及社会稳定,且消费者情绪激动,市消委会高度重视,立即与东坡区消委会和该食品厂所在地的东坡区太和消委分会取得联系,并制定了调解工作方案。东坡区消委会和太和消委分会负责做好消费者的工作,稳定消费者情绪,防止事态扩大。市消委会再次召集该通信公司研究,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就消费者的诉求与通信公司协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市消委会于11月8日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终签订了调解协议,通信公司对9名消费者以每月赠送133元话费至合同期满的方式对消费者进行补偿,累计将赠送话费20000余元。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二

      网购商品有缺陷 异地维权获赔偿

      2011年10月,消费者赵某到市消委会投诉:他在一购物网站上购买的某品牌照相机不能正常使用,拍摄出来的照片非常模糊,到成都品牌相机专修点检查,是由于镜头上一个部件损坏导致相机曝光过度,更换了这个部件后相机就能正常使用了,维修花去了270元,消费者要求商家承担维修费用。

      接投诉后,消委工作人员按照消费者提供的联系方式,迅速联系上了位于福建省的商家陈某。陈某的态度很简单,消费者在发现问题商品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来退货,维修也没有事前征得商家同意,所以不能承担这270元的维修费用。消委工作人员又了解到,消费者刚刚收到快递公司送来相机时,就发现相机有问题,但消费者想到在正规购物网站上购买的商品不可能有太大的问题,不至于会影响到相机的正常使用,商品从福建寄来,如果寄回去再换一个相机相当麻烦,需要较长时间,也许找个地方调试一下就能解决问题了。后来消费者到位于成都的品牌专修点检查,才知道是镜头上的部件有硬伤,消费者又急于使用相机,所以就当场决定维修。同时,消费者向工作人员提供了维修票据,情况属实。

      消委工作人员再次联系商家,向商家讲明了事情的来龙去脉,讲明了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商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来处理这起投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家也开始承认商品质量可能存在一点问题,但又一再强调消费者应该退回有缺陷的商品,而不应该先维修再索赔,拒绝了消费者的诉求。

      工作人员又通过多种途径找到了该购物网站在省外的管理机构,阐明了事情的经过、消费者的诉求和消委会的观点,据理力争,认为消费者在当时特定的情况下,选择了先维修再找商家承担维修费用的做法是合理的,商家提供的商品有缺陷,肯定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该网站管理机构赞同了消委会的观点,承诺共同处理好这起消费投诉。最终,商家向消费者支付了维修相机的费用270元,从而圆满解决了这起网上购物引起的消费投诉。

      案例三

      发送短信出差错 讨要说法要维权

      2011年2月24日,彭山县消委会成功调解一起消费者与某通信公司因发送短信问题产生的消费纠纷案件。2011年2月2日晚21时左右,刘某向众多客户发送了一条新年祝福短信,出现了部分用户收到了几条到200条不等的同一条内容的短信,责任不明,因而发生争议。

      接投诉后,彭山县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此事。经县消委会深入细致的工作以及市消委会、市通信部门负责人的参与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通信公司承诺向收到5条以上重复短信的客户发短信致歉;该通信公司积极协调省、市相关技术部门,认真查找原因,从根本上解决系统问题;针对给消费者带来的影响,通信公司补偿其人民币1000元。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四

      房屋质量堪担忧 消委帮忙落实处

      消费者孙某于2007年3月25日与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位于彭山某小区商品房购买合同,后在收房时发现该房屋外墙多处渗水,且5•12地震致该房屋内一堵内墙倒塌,一处室内门梁垮塌,外墙墙砖有部分脱落,室内各房间存在大小不同的裂缝和裂痕,室内楼梯横梁和楼梯有三处横向裂纹,进门右侧窗边混泥土浇筑顶部水泥脱落,内部钢筋未与上部横梁钢筋相连。消费者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未果,投诉至彭山县消委会。

      接投诉后,彭山县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到现场察看实情,并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检站、开发商多次调解,最终促成该房地产公司与消费者孙某达成协议:针对局部外墙有渗水现象,采取剔除外墙砖,重新按要求整改;对震后填充墙有局部损坏现象,开发商按规范要求进行修复;对震后室内楼梯有两根裂缝现象,开发商按规范化要求进行修复。彭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派彭山县质检站督促开发商对孙某提出的房屋系列问题进行整修。

      案例五

      旅游公司违约 消费者获赔偿

      东坡区消费者陈某等四人投诉称:2011年10月18日,他们与眉山市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准备出行,出发时间是10月22日,共交纳费用10400元。但当消费者在10月22日由眉山乘车到达双流机场时,却被该旅行社告之无此4人的机票,导致消费者不能按计划出行。事后,消费者与该旅行社多次联系,并要求按合同规定赔偿,但旅行社不予答复。消费者投诉到东坡区消委会,经消委会调解,该旅行社最终退还了消费者交纳的全部费用10400元,并赔偿消费者损失5200元。

      案例六

      成功运用《消条》 挽回预购订金

      东坡区消费者王某,于2011年1月25日在眉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交5万元预购订金准备购房。3月10日该楼盘开盘,价格及实景明确后,3月16日,家人经过考虑,认为负担太重,资金压力太大,决定不购此房,并迅速找到销售商协商退款,遭拒绝,情急之下投诉到消委会,要求维权。经济开发区消委分会受理后,迅速组织介入,通过调查,在事实清楚,情况属实的情况下,要求房地产开发商遵照《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特别规定第34条执行,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订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通过多次调解,经营者最终全额退还了消费者预购订金5万元。

      案例七

      啤酒质量有问题 消委帮助来维权

      2011年5月13日,眉山市消委会直属分会接到消费者陈某投诉:自己在邓某处购买的某品牌啤酒口感有问题,疑为假冒产品,请求维权。

      直属分会高度重视,马上将此案移交给了分局经检大队调查处理。经检大队经过2个月的调查核实,邓某销售给陈某的啤酒确属假冒产品,已立案查处。情况查明后,直属分会又立即组织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调解, 2011年7月13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赔偿消费者1万元,并退还消费者全部货款。

      案例八

      购车后发现问题 协调换新车维权

      2011年9月29日,仁寿县文林镇陈某向县消委会投诉:9月23日,他在仁寿县某公司购买某品牌汽车一辆,售价为71900元。9月26日,他发现该车内保险杠有撞击过的痕迹,要求调换同款式新车,与经销商协商未果,请求维权。县消委会立即组织调解,最终达成协议:公司为消费者调换同款式新车一辆,并免费为其安装一个随车导航仪。

      案例九

      购买农机缺部件 消委维权施救助

      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均田村3组消费者吴某,于2011年7月8日在某粮食机械经营部洪雅专卖店购一台江苏生产的剥米机,售价为15200元。7月20日商家派人到消费者家中安装机器,技术人员发现缺少一件剥谷设备,机器不能使用。于是消费者迅速联系商家负责人,商家认为消费者应承担一半责任,理由是消费者当时没有尽到清点货物设备的责任。消费者认为商家没有保障他的知情权,没有提供任何货物清单,自已对剥米机设备又不了解,不应承担责任。消费者随后多次找商家协商,但始终没有结果,投诉到洪雅县消委会,请求维权。

      县消委会迅速对此事展开调查,并于当天下午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销商负责10天内为消费者安装完备机器设备,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案例十 

      美容不慎引纠纷 消委调解平争议

      2011年10月26日,丹棱县杨场镇杨坝村六组消费者宋某向丹棱县消委会杨场工作站投诉称:2011年9月14日,她在丹棱县杨场镇某美容店购得某美容修复系列产品一套,售价800元,使用后致使脸部红肿达40多天,其间多次与美容店对此事进行协商都未能达成协议,要求维权。

      丹棱县消委会杨场工作站调解人员组织双方多次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美容店赔偿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车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0000元。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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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2011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 2012年03月15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省消委会
  •   案例一

      三级消委联动 维权维护稳定

      眉山市消委组织三级联动,成功调解一起因手机终端信号不畅通引起的集团用户消费纠纷。2011年11月3日,市消委会接到某食品生产企业集团用户投诉:眉山市某通信公司所售某品牌手机有时终端信号较弱,在有的地方不能正常使用,要求维权。

      市消委会通过调查了解到,地处东坡区乡镇的该食品生产企业于今年2月以集团入网方式参加了该通信公司的“单位担保无预存优惠购机”活动,取得了套餐消费每月186元的某品牌手机9台,合同期限是两年。该手机在使用中由于基站信号覆盖等原因,均不同程度出现了信号有时较弱,在某些区域使用不正常的情况。

      由于该投诉涉及集团用户,涉及社会稳定,且消费者情绪激动,市消委会高度重视,立即与东坡区消委会和该食品厂所在地的东坡区太和消委分会取得联系,并制定了调解工作方案。东坡区消委会和太和消委分会负责做好消费者的工作,稳定消费者情绪,防止事态扩大。市消委会再次召集该通信公司研究,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就消费者的诉求与通信公司协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市消委会于11月8日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终签订了调解协议,通信公司对9名消费者以每月赠送133元话费至合同期满的方式对消费者进行补偿,累计将赠送话费20000余元。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二

      网购商品有缺陷 异地维权获赔偿

      2011年10月,消费者赵某到市消委会投诉:他在一购物网站上购买的某品牌照相机不能正常使用,拍摄出来的照片非常模糊,到成都品牌相机专修点检查,是由于镜头上一个部件损坏导致相机曝光过度,更换了这个部件后相机就能正常使用了,维修花去了270元,消费者要求商家承担维修费用。

      接投诉后,消委工作人员按照消费者提供的联系方式,迅速联系上了位于福建省的商家陈某。陈某的态度很简单,消费者在发现问题商品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来退货,维修也没有事前征得商家同意,所以不能承担这270元的维修费用。消委工作人员又了解到,消费者刚刚收到快递公司送来相机时,就发现相机有问题,但消费者想到在正规购物网站上购买的商品不可能有太大的问题,不至于会影响到相机的正常使用,商品从福建寄来,如果寄回去再换一个相机相当麻烦,需要较长时间,也许找个地方调试一下就能解决问题了。后来消费者到位于成都的品牌专修点检查,才知道是镜头上的部件有硬伤,消费者又急于使用相机,所以就当场决定维修。同时,消费者向工作人员提供了维修票据,情况属实。

      消委工作人员再次联系商家,向商家讲明了事情的来龙去脉,讲明了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商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来处理这起投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家也开始承认商品质量可能存在一点问题,但又一再强调消费者应该退回有缺陷的商品,而不应该先维修再索赔,拒绝了消费者的诉求。

      工作人员又通过多种途径找到了该购物网站在省外的管理机构,阐明了事情的经过、消费者的诉求和消委会的观点,据理力争,认为消费者在当时特定的情况下,选择了先维修再找商家承担维修费用的做法是合理的,商家提供的商品有缺陷,肯定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该网站管理机构赞同了消委会的观点,承诺共同处理好这起消费投诉。最终,商家向消费者支付了维修相机的费用270元,从而圆满解决了这起网上购物引起的消费投诉。

      案例三

      发送短信出差错 讨要说法要维权

      2011年2月24日,彭山县消委会成功调解一起消费者与某通信公司因发送短信问题产生的消费纠纷案件。2011年2月2日晚21时左右,刘某向众多客户发送了一条新年祝福短信,出现了部分用户收到了几条到200条不等的同一条内容的短信,责任不明,因而发生争议。

      接投诉后,彭山县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此事。经县消委会深入细致的工作以及市消委会、市通信部门负责人的参与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通信公司承诺向收到5条以上重复短信的客户发短信致歉;该通信公司积极协调省、市相关技术部门,认真查找原因,从根本上解决系统问题;针对给消费者带来的影响,通信公司补偿其人民币1000元。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四

      房屋质量堪担忧 消委帮忙落实处

      消费者孙某于2007年3月25日与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位于彭山某小区商品房购买合同,后在收房时发现该房屋外墙多处渗水,且5•12地震致该房屋内一堵内墙倒塌,一处室内门梁垮塌,外墙墙砖有部分脱落,室内各房间存在大小不同的裂缝和裂痕,室内楼梯横梁和楼梯有三处横向裂纹,进门右侧窗边混泥土浇筑顶部水泥脱落,内部钢筋未与上部横梁钢筋相连。消费者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未果,投诉至彭山县消委会。

      接投诉后,彭山县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到现场察看实情,并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检站、开发商多次调解,最终促成该房地产公司与消费者孙某达成协议:针对局部外墙有渗水现象,采取剔除外墙砖,重新按要求整改;对震后填充墙有局部损坏现象,开发商按规范要求进行修复;对震后室内楼梯有两根裂缝现象,开发商按规范化要求进行修复。彭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派彭山县质检站督促开发商对孙某提出的房屋系列问题进行整修。

      案例五

      旅游公司违约 消费者获赔偿

      东坡区消费者陈某等四人投诉称:2011年10月18日,他们与眉山市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准备出行,出发时间是10月22日,共交纳费用10400元。但当消费者在10月22日由眉山乘车到达双流机场时,却被该旅行社告之无此4人的机票,导致消费者不能按计划出行。事后,消费者与该旅行社多次联系,并要求按合同规定赔偿,但旅行社不予答复。消费者投诉到东坡区消委会,经消委会调解,该旅行社最终退还了消费者交纳的全部费用10400元,并赔偿消费者损失5200元。

      案例六

      成功运用《消条》 挽回预购订金

      东坡区消费者王某,于2011年1月25日在眉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交5万元预购订金准备购房。3月10日该楼盘开盘,价格及实景明确后,3月16日,家人经过考虑,认为负担太重,资金压力太大,决定不购此房,并迅速找到销售商协商退款,遭拒绝,情急之下投诉到消委会,要求维权。经济开发区消委分会受理后,迅速组织介入,通过调查,在事实清楚,情况属实的情况下,要求房地产开发商遵照《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特别规定第34条执行,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订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通过多次调解,经营者最终全额退还了消费者预购订金5万元。

      案例七

      啤酒质量有问题 消委帮助来维权

      2011年5月13日,眉山市消委会直属分会接到消费者陈某投诉:自己在邓某处购买的某品牌啤酒口感有问题,疑为假冒产品,请求维权。

      直属分会高度重视,马上将此案移交给了分局经检大队调查处理。经检大队经过2个月的调查核实,邓某销售给陈某的啤酒确属假冒产品,已立案查处。情况查明后,直属分会又立即组织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调解, 2011年7月13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赔偿消费者1万元,并退还消费者全部货款。

      案例八

      购车后发现问题 协调换新车维权

      2011年9月29日,仁寿县文林镇陈某向县消委会投诉:9月23日,他在仁寿县某公司购买某品牌汽车一辆,售价为71900元。9月26日,他发现该车内保险杠有撞击过的痕迹,要求调换同款式新车,与经销商协商未果,请求维权。县消委会立即组织调解,最终达成协议:公司为消费者调换同款式新车一辆,并免费为其安装一个随车导航仪。

      案例九

      购买农机缺部件 消委维权施救助

      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均田村3组消费者吴某,于2011年7月8日在某粮食机械经营部洪雅专卖店购一台江苏生产的剥米机,售价为15200元。7月20日商家派人到消费者家中安装机器,技术人员发现缺少一件剥谷设备,机器不能使用。于是消费者迅速联系商家负责人,商家认为消费者应承担一半责任,理由是消费者当时没有尽到清点货物设备的责任。消费者认为商家没有保障他的知情权,没有提供任何货物清单,自已对剥米机设备又不了解,不应承担责任。消费者随后多次找商家协商,但始终没有结果,投诉到洪雅县消委会,请求维权。

      县消委会迅速对此事展开调查,并于当天下午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销商负责10天内为消费者安装完备机器设备,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案例十 

      美容不慎引纠纷 消委调解平争议

      2011年10月26日,丹棱县杨场镇杨坝村六组消费者宋某向丹棱县消委会杨场工作站投诉称:2011年9月14日,她在丹棱县杨场镇某美容店购得某美容修复系列产品一套,售价800元,使用后致使脸部红肿达40多天,其间多次与美容店对此事进行协商都未能达成协议,要求维权。

      丹棱县消委会杨场工作站调解人员组织双方多次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美容店赔偿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车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0000元。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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