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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第三季度旅游消费投诉比第二季度增长7倍

  • 2014年10月22日 09时43分
  • 来源: 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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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6日,四川省消委会发布了第三季度四川消费投诉统计:有关旅游合同方面的消费争议逐季投诉量在今年第三季度达到一年以来的最大值,比第二季度增长700%。相关负责人表示,《旅游法》对旅游服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广告宣传等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从而加强了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对合同约定事项的关注。在旅游服务行业,个别经营者往往会以钻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政策的漏洞,不依法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等方式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而导致消费者对经营者在旅游服务合同方面的违约投诉成倍增长。

  香港籍消费者冯女士2014年8月1日在四川省某旅行社(以下简称经营者)官方网站上咨询旅游信息及价格,经营者给出“彩钻”价格1140元/成年人、460元/未成年人,“金钻”价格880元/成年人、400元/未成年人,并说明价差原因是由于“金钻”团有购物点,同时承诺“彩钻”团无购物点,不需在购物点耽误时间。冯女士一行12人(8名成年人、4名未成年人)为保证旅游品质,与经营者签订《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约定2014年8月9日至8月12日参与四天九寨沟、黄龙“彩钻”纯玩(无购物)团旅行活动。2014年8月18日,消费者冯女士向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书面投诉称:一行12人的旅行活动中,在五个购物点“被购物”,与事先签订的合同约定不符,导致旅游服务品质下降,遂投诉到省消委会,要求该旅行社退还部分旅游费用。

  经查证,经营者虽然未对消费者进行强迫购物,但属于变相占用纯玩团消费者有效的旅行时间,未能达到纯玩的合同要求,该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之规定,省消委会支持消费者的诉求。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向12名消费者退还“彩钻”团与“金钻”团差价,共计2320元。 (记者 刘佳)
责任编辑: 李莎莎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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