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第三季度旅游消费投诉比第二季度增长7倍
香港籍消费者冯女士2014年8月1日在四川省某旅行社(以下简称经营者)官方网站上咨询旅游信息及价格,经营者给出“彩钻”价格1140元/成年人、460元/未成年人,“金钻”价格880元/成年人、400元/未成年人,并说明价差原因是由于“金钻”团有购物点,同时承诺“彩钻”团无购物点,不需在购物点耽误时间。冯女士一行12人(8名成年人、4名未成年人)为保证旅游品质,与经营者签订《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约定2014年8月9日至8月12日参与四天九寨沟、黄龙“彩钻”纯玩(无购物)团旅行活动。2014年8月18日,消费者冯女士向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书面投诉称:一行12人的旅行活动中,在五个购物点“被购物”,与事先签订的合同约定不符,导致旅游服务品质下降,遂投诉到省消委会,要求该旅行社退还部分旅游费用。
经查证,经营者虽然未对消费者进行强迫购物,但属于变相占用纯玩团消费者有效的旅行时间,未能达到纯玩的合同要求,该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之规定,省消委会支持消费者的诉求。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向12名消费者退还“彩钻”团与“金钻”团差价,共计2320元。 (记者 刘佳)
责任编辑:
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