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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25-00382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5-12-27
  • 发布日期:2025-12-31
  • 文  号:川府规〔2025〕3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1927612800000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与核查办法》的通知

川府规〔2025〕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与核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7日

四川省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与核查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法律援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规范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及相关核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以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家庭收入、刚性支出和财产状况等进行认定。

申请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扣减同期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值低于申请受理地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没有价值较大资产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

有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家庭收入、刚性支出、财产状况等的认定,按照我省民政部门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相关规定执行。价值较大资产的认定按照我省民政部门关于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申请人因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以申请人本人的收入、刚性支出和财产状况等进行认定。

第五条  已经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过的申请事项,因同一事由需要继续申请法律援助的,按照有利于申请人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一)信息共享查询,指法律援助机构依托我省民政等相关部门数据平台,对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在线核查。申请人应当提交信息核对授权文书以供核查;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要求其补充,申请人未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个人诚信承诺,指申请人自愿如实说明个人及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完整清楚知悉诚信承诺内容,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产生的法律后果。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个人诚信承诺。

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查询并且不适用个人诚信承诺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核实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单位)收到法律援助机构的信息核对委托公函和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信息核对授权文书后,应当在五日内依法依规提供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所需信息。

人行四川省分行协调督促四川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配合查询、提供当事人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金融监管、证监部门协调督促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查询金融资产等信息。

第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发现申请人存在虚假说明或者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情形的,对尚未作出法律援助决定的,不予法律援助;对已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终止法律援助。

申请人对不予援助或者终止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处理。

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处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将申请人的失信行为记入失信记录。

第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和参与核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作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经济状况等信息予以保密;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有条件的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在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的基础上,确定本地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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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与核查办法》的通知

  • 2025年12月31日 11时10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
  •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与核查办法》的通知

    川府规〔2025〕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与核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7日

    四川省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与核查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法律援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规范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及相关核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以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家庭收入、刚性支出和财产状况等进行认定。

    申请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扣减同期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值低于申请受理地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没有价值较大资产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

    有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家庭收入、刚性支出、财产状况等的认定,按照我省民政部门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相关规定执行。价值较大资产的认定按照我省民政部门关于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申请人因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以申请人本人的收入、刚性支出和财产状况等进行认定。

    第五条  已经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过的申请事项,因同一事由需要继续申请法律援助的,按照有利于申请人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一)信息共享查询,指法律援助机构依托我省民政等相关部门数据平台,对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在线核查。申请人应当提交信息核对授权文书以供核查;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要求其补充,申请人未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个人诚信承诺,指申请人自愿如实说明个人及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完整清楚知悉诚信承诺内容,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产生的法律后果。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个人诚信承诺。

    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查询并且不适用个人诚信承诺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核实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单位)收到法律援助机构的信息核对委托公函和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信息核对授权文书后,应当在五日内依法依规提供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所需信息。

    人行四川省分行协调督促四川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配合查询、提供当事人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金融监管、证监部门协调督促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查询金融资产等信息。

    第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发现申请人存在虚假说明或者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情形的,对尚未作出法律援助决定的,不予法律援助;对已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终止法律援助。

    申请人对不予援助或者终止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处理。

    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处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将申请人的失信行为记入失信记录。

    第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和参与核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作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经济状况等信息予以保密;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有条件的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在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的基础上,确定本地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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