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厅:《四川省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与核查办法》解读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与核查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修订)规定,经济困难标准及核查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我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制定于2005年,与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已不相适应。为贯彻落实上位法规定,司法厅起草了《四川省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与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12月以省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办法(送审稿)》共11条。
(一)总则性条款。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
(二)经济困难标准与认定。明确了经济困难状况的认定范围,确立了经济困难标准,规定了家庭成员、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刚性支出和较大资产的认定参照我省民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规定了家庭成员内部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继续申请法律援助等特殊情形的认定办法。
(三)核查方式。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个人诚信承诺、信息共享查询等方式确认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规定了相关部门的协作义务。
(四)法律责任。建立了监管机制,对虚假承诺等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处理。明确了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申请人个人信息予以保护。
(五)补充规定。规定了各市(州)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需求情况,在不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经济困难标准。
三、主要特点
(一)认定标准科学规范。确立全省各地经济困难标准最低线,并授权市(州)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既保障全省底线公平,又赋予地方灵活性;采用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计算方式,并综合考量财产状况,更能真实反映申请人的经济窘境,实现了对困难群体的精准识别与精准救助。
(二)核查机制高效协同。依据法律规定完善信息共享查询与个人诚信承诺等核查方式,既能通过民政等部门数据共享快速核验,也允许申请人承诺,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有机平衡;明确相关部门反馈核查信息时限,与法律援助的审查周期合理衔接。
(三)责任体系健全完善。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终止—事后追责”全链条监管,对虚假说明或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申请人不予援助或终止援助;强化个人信息保护,防范数据滥用风险。
四、有关解释
(一)关于各市(州)标准的制定。为适应省内不同地区发展差异,本办法在确立全省统一标准底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基础上,明确规定各市(州)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不低于此标准的本地经济困难标准。这一安排既保障了法律援助政策的普遍适用性,也为地方结合实际适当提高保障水平提供了政策空间,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二)关于引入刚性支出扣减机制。本办法在认定经济困难时,不仅考量家庭收入,也将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刚性支出纳入认定因素。通过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再进行核算,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家庭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和负担能力,使政策覆盖更多因必要大额支出而陷入临时性、结构性困难的群众,提升了认定的科学性与精准度。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头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