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办规〔2025〕1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31日
四川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规划、编制、衔接、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数据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领导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注重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提高应急预案管理数智化水平。
在全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框架下,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省级应急预案管理数智化建设,规范应急预案数据标准,推动实现省、市、县、乡四级应急预案数据互联互通、动态更新、共享共用。各地区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数据管理,及时更新应急预案数据信息。
第二章 体系与内容
第六条 建立健全覆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制定主体,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乡镇(街道)编制的应急预案;各类功能区(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港口等)编制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区域性流域性联合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重要目标保护应急预案、应急保障类应急预案等。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包括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等编制的应急预案。
第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事件分类分级、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以及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和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应有层级区分和侧重:省级应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监测预警、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市县级政府职责和区域协同联动等内容,重点规范省级应对行动,体现规范性和实用性;市县级应明确组织指挥机制、风险管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自救互救、应急处置措施、现场管控和队伍物资保障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县级应对行动,细化流程与职责,体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条 乡镇(街道)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预警信息传播、任务分工、处置措施、信息报告、秩序维护、人员疏散与安置管理等内容,重点规范先期处置。
第十条 功能区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当与所在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体现应急处置的时效性、针对性、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区域性流域性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信息共享、指挥对接、处置协同和资源互助等内容。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体系、主要任务、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应急联动、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第十三条 重要目标保护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关键功能部位、风险隐患、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紧急恢复、应急联动等内容。
第十四条 应急保障类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主要任务、资源布局、资源调用程序与权限,以及具体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方法、主要任务、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与程序、应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转移、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
中央驻川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和其他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本企业集团的应急预案体系,包括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权属企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
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应急预案,纳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急预案体系。
突发事件发生风险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安全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结合实际简化应急预案要素和内容,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村(社区)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点位、应急责任人及联系方式、预警传播与响应、人员转移路线与紧急避险场所、安置点、简易处置措施和可用应急资源等内容。村(社区)应急预案可采用流程图或“一页纸预案”、应急处置卡等形式,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实际编制应急工作手册。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社会组织等应针对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设想、综合保障等内容。
第三章 规划和编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计划,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相应部门。
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部门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各类功能区应急预案,区域性流域性联合应急预案、重要目标保护应急预案、应急保障类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社会组织等应急预案由有关制定部门(单位)组织编制。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由主办或承办机构组织编制。
第二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编制工作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在开展风险评估、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的基础上编制。
第二十一条 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组织评审论证,邀请应急管理专家、相关行业领域专家、有应急处置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重点论证应急预案编制程序的合规性、体例的规范性、要素的完整性和预案之间是否相衔接,以及应急预案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可行等。
第四章 衔接、审批、发布
第二十三条 全省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
(一)专项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开展协调衔接自评估。必要时,可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召开协调会,重点协调解决职责分工、资源调配等问题。
(二)专项应急预案在提请牵头部门(单位)集体决策前,由牵头部门(单位)按程序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衔接。
(三)应急管理部门收到编制部门(单位)提交的材料后,重点对组织指挥、先期处置、信息报告、处置措施、分级响应、舆论引导、应急保障等方面内容进行协调衔接,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调衔接工作,出具协调衔接意见。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提交本部门(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将应急预案送审稿、征求意见情况、编制说明、风险评估(含案例分析)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审核重点包括:合法性、与上位及关联预案衔接性、结构清晰合理性、内容完备性、指挥体系与职责明确性、响应级别科学性、措施实用性和可行性、各方意见协调一致性。
第二十六条 省、市(州)、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批,以党委和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以政府办公厅(室)或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按程序经部门集体决策,以部门名义印发,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可以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必要时可以提请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办事处)审批,以政府(办事处)名义印发。
各类功能区的总体应急预案由功能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审批,以党工委和管委会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报管委会审批,以管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印发。
区域性、流域性联合应急预案由相关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协商确定审批印发。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重要目标保护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审批印发。
第二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和社会组织等应急预案由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五章 备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履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应急预案备案办理流程,对备案的应急预案分类建库立档、实行动态管理。县级以上政府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有关规定,指导、督促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申报函(表)、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编制说明、风险评估(含案例分析)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等,含上述材料电子文本,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一)县级以上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党委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应对牵头部门备案,抄送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部门预案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本级有关部门。
(二)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村(社区)应急预案报乡镇(街道)备案。
(三)各类功能区总体应急预案报属地政府备案,径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抄送属地行业主管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按权限报属地相应牵头部门备案。
(四)区域性流域性联合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重要目标保护应急预案及应急保障类应急预案参照专项或部门预案规定备案,抄送相关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五)中央驻川企业、省属国有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报省级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备案,抄送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中央驻川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所属单位、权属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备案,抄送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有关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
(六)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报属地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备案。
(七)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企业(单位)应急预案报经营地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备案,抄送经营地应急管理部门。
(八)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社会组织等单位应急预案报属地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受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回执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受影响单位和区域公开。
第六章 培训、宣传、演练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当在预案印发后3个月内,通过编发材料、办班培训、专题研讨等方式组织解读和实施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将预案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等培训内容。
第三十二条 非涉密且需公众参与的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利用全媒体广泛宣传,制作发放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手册、短视频、应急卡等宣传品,免费向公众发放。积极动员一线干部和群众参与演练,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应急预案应用场景体验新空间建设,增强应急预案宣传教育效果。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建立演练制度,综合运用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多种形式组织演练。
(一)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1次演练。
(二)地震、洪涝、山洪、滑坡、泥石流、崩塌、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点位),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生命线工程单位,应结合实际每年至少组织1次针对性演练。
(三)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经营或管理单位等,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四)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在活动举办前应至少开展1次演练。
(五)演练可能影响周边群众秩序的,应提前公示并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演练组织单位应加强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与联动效果,应急人员处置能力,演练所用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演练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县级以上演练组织单位应将演练总结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演练评估指导。根据需要,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对下级部门和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指导。
第七章 评估与修订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实现动态优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原则上每1至3年进行评估和修订。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及时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处置程序、主要措施、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参照本办法编制、审批、备案、发布程序执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自主进行调整,并将变更说明报审批单位。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衔接、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数据管理等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未按规定组织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备案,未履行预案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