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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25-00376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25-12-27
  • 发布日期:2025-12-30
  • 文  号:川办发〔2025〕53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25〕5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27日

(本文有删减)

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按照保障基本、优化服务、维护权益、促进发展的工作思路,坚持儿童优先发展和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基本生活保障

(一)健全精准发现机制。通过监护人自主申请、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巡查巡访、部门间数据比对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困境儿童监测摸排,动态更新数据信息,确保及时发现困境儿童并精准保障。规范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使用。

(二)提升生活保障水平。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儿童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就读于普通高中的学生,以及全日制中职(含技工)、高职、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在按规定纳入城乡低保或特困供养保障范围的基础上,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完善本地区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可按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补差发放补助待遇。

(三)优化补助申领流程。简化申请受理工作流程,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等方式发放补助。开展流动儿童家庭异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困境儿童,可由急难发生地主管部门给予临时救助,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二、强化公共服务供给

(四)保障公平接受教育。保障适龄的困境儿童就近就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确保困境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100%。优先保障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内养育儿童就近就便接受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按规定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在读困境儿童,按规定发放助学金、免除学杂费。

(五)加强特殊教育服务。完善残疾儿童入学评估安置办法,规范送教上门服务标准和内容。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教班,纳入当地学籍统一管理,可统筹现有资金按生均模式予以保障。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结对帮扶共建、集团化融合办学。

(六)加大医疗保障力度。全额资助孤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规定给予救助,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度提高年度救助限额。

(七)优化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加强6岁及以下儿童残疾早期筛查、干预和康复服务。优化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施布局,将具备条件的基层智能化康复中心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目录。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每个市(州)至少建成1所具有孤独症诊断能力的医疗机构,推动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市(州)、县(市、区)全覆盖。

(八)加强心理健康关爱服务。每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开展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监测,全覆盖开展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识别,及早发现、防范、干预困境儿童心理行为异常情况。畅通心理关爱服务热线,建立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监测评估反馈及联动关爱机制,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辅导室建设,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及时提供心理健康支持。

(九)强化住房和就业保障。对符合当地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困境儿童家庭,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基本住房需求。对困境儿童成年后就业创业的,提供职业指导、岗位推荐、创业指导等服务,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就业创业支持。

三、筑牢安全保护屏障

(十)大力打击侵害权益行为。预防和依法严惩对困境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深入推进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加大强制报告制度宣传和执行力度,指导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全覆盖开展侵害儿童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比对。

(十一)加强司法救助保护。加大对遭受侵害困境儿童的关心关爱力度,持续完善“一站式”办案区建设,落实司法救助,开展心理疏导和矫治服务。健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因遭受侵害暂时无法在原成长环境中生活学习的困境儿童,有转学需求的做好转学复学支持服务,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予以优先救助。

(十二)积极预防不良行为。加强法治、安全、禁毒防艾等知识宣传,提升困境儿童及其家庭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发现困境儿童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依法采取干预措施。

四、压实法定监护责任

(十三)加强家庭监护指导。建好家庭教育指导站,常态化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加强对留守儿童委托照护情况的监督。落实家庭教育训诫制度,依法出具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令,指导督促困境儿童监护人依法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十四)强化机构监护支持。推动儿童福利机构拓展社会服务功能,因地制宜打造儿童养育和康复区域中心。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成年后安置政策,在生活保障、户籍迁移、就业帮扶、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持。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培训。

(十五)完善监护救助机制。开展困境儿童监护情况调查评估,建立困境儿童重点帮扶对象清单。健全主动报告、应急处置、危机干预制度。为监护缺位、监护不当的困境儿童提供监护指导、心理关爱、法律援助、结对帮扶等救助措施。对符合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条件的困境儿童,由民政部门妥善安置。

五、加大工作保障力度

(十六)提升基础服务能力。根据困境儿童数量变化与服务需求,健全困境儿童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优化调整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布局,强化“儿童之家”“阳光驿站”“童伴之家”等基层阵地功能。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收入管理和激励机制,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照护、特教、医护、康复人员按规定申报教育、卫生等领域职称评审、纳入评先评优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儿童主任的补助力度。

(十七)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深入实施“相伴成长”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爱心妈妈”结对帮扶行动、“童伴计划”项目等,为困境儿童提供多样化成长支持服务。支持培育孵化并规范管理关爱服务儿童类社会组织,引导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等社会力量,面向困境儿童提供服务。加强宣传引导,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浓厚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将困境儿童福利保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动相关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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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5年12月30日 12时55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25〕5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27日

    (本文有删减)

    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按照保障基本、优化服务、维护权益、促进发展的工作思路,坚持儿童优先发展和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基本生活保障

    (一)健全精准发现机制。通过监护人自主申请、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巡查巡访、部门间数据比对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困境儿童监测摸排,动态更新数据信息,确保及时发现困境儿童并精准保障。规范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使用。

    (二)提升生活保障水平。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儿童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就读于普通高中的学生,以及全日制中职(含技工)、高职、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在按规定纳入城乡低保或特困供养保障范围的基础上,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完善本地区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可按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补差发放补助待遇。

    (三)优化补助申领流程。简化申请受理工作流程,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等方式发放补助。开展流动儿童家庭异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困境儿童,可由急难发生地主管部门给予临时救助,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二、强化公共服务供给

    (四)保障公平接受教育。保障适龄的困境儿童就近就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确保困境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100%。优先保障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内养育儿童就近就便接受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按规定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在读困境儿童,按规定发放助学金、免除学杂费。

    (五)加强特殊教育服务。完善残疾儿童入学评估安置办法,规范送教上门服务标准和内容。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教班,纳入当地学籍统一管理,可统筹现有资金按生均模式予以保障。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结对帮扶共建、集团化融合办学。

    (六)加大医疗保障力度。全额资助孤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规定给予救助,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度提高年度救助限额。

    (七)优化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加强6岁及以下儿童残疾早期筛查、干预和康复服务。优化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施布局,将具备条件的基层智能化康复中心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目录。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每个市(州)至少建成1所具有孤独症诊断能力的医疗机构,推动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市(州)、县(市、区)全覆盖。

    (八)加强心理健康关爱服务。每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开展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监测,全覆盖开展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识别,及早发现、防范、干预困境儿童心理行为异常情况。畅通心理关爱服务热线,建立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监测评估反馈及联动关爱机制,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辅导室建设,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及时提供心理健康支持。

    (九)强化住房和就业保障。对符合当地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困境儿童家庭,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基本住房需求。对困境儿童成年后就业创业的,提供职业指导、岗位推荐、创业指导等服务,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就业创业支持。

    三、筑牢安全保护屏障

    (十)大力打击侵害权益行为。预防和依法严惩对困境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深入推进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加大强制报告制度宣传和执行力度,指导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全覆盖开展侵害儿童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比对。

    (十一)加强司法救助保护。加大对遭受侵害困境儿童的关心关爱力度,持续完善“一站式”办案区建设,落实司法救助,开展心理疏导和矫治服务。健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因遭受侵害暂时无法在原成长环境中生活学习的困境儿童,有转学需求的做好转学复学支持服务,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予以优先救助。

    (十二)积极预防不良行为。加强法治、安全、禁毒防艾等知识宣传,提升困境儿童及其家庭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发现困境儿童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依法采取干预措施。

    四、压实法定监护责任

    (十三)加强家庭监护指导。建好家庭教育指导站,常态化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加强对留守儿童委托照护情况的监督。落实家庭教育训诫制度,依法出具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令,指导督促困境儿童监护人依法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十四)强化机构监护支持。推动儿童福利机构拓展社会服务功能,因地制宜打造儿童养育和康复区域中心。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成年后安置政策,在生活保障、户籍迁移、就业帮扶、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持。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培训。

    (十五)完善监护救助机制。开展困境儿童监护情况调查评估,建立困境儿童重点帮扶对象清单。健全主动报告、应急处置、危机干预制度。为监护缺位、监护不当的困境儿童提供监护指导、心理关爱、法律援助、结对帮扶等救助措施。对符合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条件的困境儿童,由民政部门妥善安置。

    五、加大工作保障力度

    (十六)提升基础服务能力。根据困境儿童数量变化与服务需求,健全困境儿童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优化调整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布局,强化“儿童之家”“阳光驿站”“童伴之家”等基层阵地功能。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收入管理和激励机制,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照护、特教、医护、康复人员按规定申报教育、卫生等领域职称评审、纳入评先评优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儿童主任的补助力度。

    (十七)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深入实施“相伴成长”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爱心妈妈”结对帮扶行动、“童伴计划”项目等,为困境儿童提供多样化成长支持服务。支持培育孵化并规范管理关爱服务儿童类社会组织,引导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等社会力量,面向困境儿童提供服务。加强宣传引导,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浓厚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将困境儿童福利保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动相关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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