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惠企政策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25〕4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惠企政策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23日
四川省惠企政策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惠企政策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政策制定、发布、申报兑现及监测分析等各阶段工作,提升政策效果和服务效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增强经营主体获得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惠企政策,是指为实现促进经营主体发展、产业建圈强链等目标,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实施于经营主体的各类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在产业培育、要素保障、科技创新、稳岗就业、投资信贷、人才培养、外资外贸、资质荣誉等领域实施的财政金融支持、减税退税、费用减免和权益保障等政策。
本办法所称惠企事项,是指依据惠企政策形成的向经营主体提供的标准化服务事项。
第三条 全省各地各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惠企政策,制定、修订、实施本地区、本行业惠企政策,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按照“对象明确、标准清晰、申报便捷、流程精简、兑现高效”目标,优化政策制定、政策审核、事项管理、解读推送、申报兑现、资金保障、评估问效各环节,提升惠企政策制定质量和兑享时效,提升经营主体申兑便利度和满意度,提升政府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是全省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工作的牵头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承担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全生命周期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加强工作统筹,明确牵头部门。
各级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工作,对政策制定、实施工作进行指导,负责惠企政策及事项清单管理、系统和专窗运行建设,组织开展政策效果评价、运行监测以及问题督促整改等工作。
政策起草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惠企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惠企政策落地实施。政策实施部门负责配合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本行业惠企政策,编制惠企事项,开展政策解读、宣传和推送,按照规定流程和时限及时办理经营主体申报申请和兑现工作;负责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及时解决政策申兑中遇到的问题。
财政部门负责对涉及财政支持的惠企政策资金进行管理,做好惠企资金分配、下达和拨付。
第六条 依托四川政务服务网建设全省统一的惠企政策申兑服务专区,在各级政务服务场所设立惠企政策服务专窗,集中为经营主体提供惠企政策及事项咨询、申报、评价等服务。
建设全省统一的惠企政策“直达快享”系统,为各级政府及部门提供政策推演、发布,以及惠企事项管理、办理等功能。各地各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建惠企政策服务系统,已建系统应当与惠企政策“直达快享”系统对接。
第二章 政策制定
第七条 政策起草部门制定惠企政策时,应当紧扣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产业发展和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注重目标引领,把握政策取向,强化系统思维,讲求时机力度,提高政策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有效性。
第八条 惠企政策制定过程中,政策起草部门应当会同政策实施部门开展调研摸底,找准企业面临的堵点痛点问题,加强供需对接,提升政策可及性和适配性;通过座谈、调研、走访等方式,听取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及有关业务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通过惠企政策申兑服务专区和专窗广泛征求意见,并公开意见采纳情况。
第九条 惠企政策制定过程中,政策起草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参照《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制定舆情应对方案,按规定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
第十条 政策起草部门应当运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系统开展政策推演,科学测算政策覆盖范围、所需资金、预期效果,为政策制定提供支撑,提升惠企政策制定科学化水平。
第十一条 政策起草部门应当在惠企政策提交决策前,会同牵头部门、财政部门、政策实施部门,对惠企政策的规范性、可操作性、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开展联合审查。
第十二条 政策实施部门应当在制定惠企政策时,同步梳理编制惠企事项,并按照“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快申快享”分类管理。
惠企事项应当包含事项编码、事项名称、政策板块、事项依据、申报条件、申报对象、兑享结果、兑享方式、扶持标准、办理环节、申兑时限等要素。扶持标准、申报条件,原则上应当采用定量指标,便于经营主体理解,规范审核自由裁量权。
第十三条 惠企政策和事项实行清单化、动态化管理。政策到期、终止、撤销时,政策起草部门应当会同政策实施部门及时调整清单。
第三章 政策发布
第十四条 政策起草部门应当在惠企政策文件印发之日按要求向社会公布,政策实施部门应当在文件印发后7个工作日内公布政策对应的惠企事项。惠企政策和事项均应通过惠企政策申兑服务专区和专窗公开,便于经营主体咨询、查询和申报办理。
第十五条 政策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全周期解读”原则,在惠企政策发布时,根据政策特点同步组织开展政策解读。
第十六条 牵头部门应当依托法人基础库,整合各部门涉企政务数据、经营主体自主填报数据、第三方数据等,建立企业、政策双画像标签体系。政策实施部门应当完善涉企政务数据,建立政策标签和经营主体的关联关系,依托惠企政策“直达快享”系统、金税系统等,向经营主体精准推送惠企政策和惠企事项。
第十七条 政策实施部门应当收集各类惠企政策和事项关键信息数据,梳理经营主体在咨询、申报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依托惠企政策“直达快享”系统建设并动态更新知识库,合理运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为经营主体提供智能问答服务。
第四章 申报兑现
第十八条 鼓励行业主管部门利用数据共享、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通过提供白名单、自动比对、条件筛选等方式,精准匹配符合政策条件的经营主体,优化数据比对、意愿确认、政策兑现程序,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第十九条 “即申即享”“快申快享”类惠企事项,应当通过惠企政策申兑服务专区和专窗集中申报受理。政策实施部门已有的线上申报入口,应当整合接入惠企政策“直达快享”系统。
政策实施部门应当指导经营主体如实、准确申报,按照申报条件严格审核。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伪造材料、刻意隐瞒关键信息等恶意违规情形,依法依规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充分运用数据共享、信用承诺等方式压减申报材料。由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能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应当免于提交。政策实施部门应当明确适用信用承诺制的惠企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事后核查。
第二十一条 政策实施部门可依托惠企政策“直达快享”系统,利用大数据比对、智能算法匹配等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通过“系统判别+人工复核”,提高审查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政策实施部门应当针对申报条件、申请材料、评审规则等,制定清晰、具体、可量化的审核标准,明确申报、审核、转外、公示、决定、兑现等各环节办理流程和时限,实行分类限时审批。
第二十三条 政策实施部门应当通过惠企政策申兑服务专区,为经营主体提供申报进度实时查询服务。审批结束后,应当在惠企政策申兑服务专区及时公示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政策实施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异议提出者反馈结果。未申报成功的,政策实施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经营主体反馈原因。
第二十四条 政策实施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快申快享”三种方式,分类做好资金兑现工作,提高兑付效率,并将兑现结果在惠企政策申兑服务专区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开展惠企政策服务“好差评”。政策实施部门应当引导经营主体对服务质效进行评价,对合理的差评意见,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立即整改,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反馈给经营主体。对经营主体的投诉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回复。
第五章 监测分析
第二十六条 牵头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惠企事项申兑全流程监测,及时发现并督促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政策实施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惠企政策运行监测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牵头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开展惠企政策实际效果评价,将社会评价和效果评价的情况作为政策延续、调整、废止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政策实施部门应当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加强绩效评价和绩效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牵头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工作情况,及时将运行监测、各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工作推进不力、任务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突出的地方和部门的督办,督促问题整改;政策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将本部门惠企政策实施情况反馈牵头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惠企政策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