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25〕4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加快建立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适应的高品质文化供给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紧紧围绕优化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供给机制,坚持正确导向、政府主导,坚持突出重点、民生优先,坚持政策衔接、改革创新,逐步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投入统筹力度,完善购买机制,拓宽购买渠道,创新购买方式,不断优化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更好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提升公共文化服务市场化社会化程度,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提质增效。到2030年,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更加健全、体系更加完善、效益大幅提升,充分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度匹配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显著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参照执行。
(二)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承接主体为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满足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对承接主体提出的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和拟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特点,明确具体条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选定承接主体。
鼓励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科研机构、商会等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跨区域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激发和增强社会组织活力。
(三)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的,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的,以及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凡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都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省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广电局、省文物局等省直部门(单位)共同编制全省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地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制定本地区具体购买目录,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购买机制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各地要进一步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可评、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
1.制定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应根据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部门预算安排和工作实际,按照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的原则,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与采购预算,采购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核,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原则上都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2.选定购买方式。购买主体应结合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特点以及服务市场发育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框架协议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合同方式。
3.公开购买信息。购买主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内容和范围,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
4.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政府采购项目合同按规定在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公告、备案,加强供应商履约管理,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要及时支付资金。
购买主体要结合项目实际减免履约保证金,对于金额较大、履约周期长、社会影响面广的服务项目,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要允许承接主体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促进承接主体保证服务效果,提高服务水平。
5.科学检查验收。购买主体作为服务的购买方,应根据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性质、特点,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的检查验收标准,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购买主体负责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6.及时动态调整。购买主体在购买服务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根据项目实施和社会反馈等情况,制定项目实施动态调整周期。进一步完善购买价格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价格,确保承接主体获得与其提供服务内容和质量相当的回报。
(五)资金保障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同步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计划,并逐步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统筹力度,完善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方式,强化财政资金在优化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供给中的引导作用。
(六)监督管理
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政府购买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制度,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1.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签订合同,严格遵守合同约定,避免出现行政干预行为。
2.购买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加强对服务全过程的跟踪监管,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3.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采购文件允许将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承接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不得再次分包。严禁将服务项目转包。
4.宣传、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等部门(单位)具体负责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监督,加强对购买主体制度健全完善、信息公开、购买方式选择、合同签订与执行、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对承接主体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转包、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监管监督,确保购买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现象发生。
(七)绩效评价
1.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结果评价与长远结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完成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等进行绩效评价。
2.宣传、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等部门(单位)要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估办法,压实相关单位主体责任,加大项目推进和资金执行力度,加强资金使用跟踪问效。
3.绩效评价要侧重服务对象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评价,将服务项目的完成情况、群众满意度、活动影响力及资金使用绩效等作为量化计分考核主要指标。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
三、保障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作为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优化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供给机制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重点改革任务。要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机制,宣传、财政、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等部门(单位)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力量,统筹推进工作,积极引导社会参与,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新模式新机制。要做好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宣传引导,精心做好修订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四川省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23日
附件
四川省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文化公共服务
(一)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及交流服务
1.公益性文化艺术作品(含舞台艺术、平面艺术、戏曲)的创作、演出、展览与宣传
2.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发行与推介导读
3.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传播
4.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5.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6.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7.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8.作品登记等版权公共文化服务
9.其他公益性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及交流服务
(二)群众文化活动服务
1.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舞台艺术、平面艺术、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2.公益性文化艺术普及活动(含培训、讲座、辅导)、普法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3.公益性节庆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4.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5.公益性青少年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6.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7.群众自办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8.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9.其他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文物和文化保护服务
1.公益性文物展览与宣传
2.文化遗产的普查、保护、传承与展示
3.地方历史文化的研究、阐释、保护与传承
4.其他文物和文化保护服务
(四)公共文化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辅助性服务
1.公共文化政策、规划、法规、标准及重大课题研究
2.公共文化重大事项决策咨询、项目评审
3.公共文化事项第三方评估、监督和管理
4.其他公共文化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辅助性服务
(五)公共文化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服务
1.公共文化社会调查、资讯收集、统计分析、发布辅助性工作及信息系统建设、升级、运行、维护工作
2.公共文化专项资金审计、绩效评价
3.公共文化市场监管平台建设、升级、运行及维护
4.其他公共文化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服务
(六)优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传播服务
1.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2.优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传播
3.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出版物及影视作品的创作与展示
4.红色文化资源普查、保护、利用和宣传
5.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6.其他优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传播服务
(七)其他文化公共服务
1.公共图书馆(分馆、室)、文化馆(站)、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2.公共美术馆、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中心)等运营和管理
3.公共剧场(院)、乡镇影院等运营和管理
4.地面数字广播电视和应急广播系统的运营、管理和接收设备的维护维修,直播卫星接收设备的维修及售后技术服务,广播电视监测设备的维护维修
5.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6.公共文化数字服务平台、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7.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8.公共阅报栏(屏)、书报亭等运营和管理
9.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实体书店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10.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11.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12.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13.公共文化人才培养、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和考核
14.其他民办文化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15.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二、体育公共服务
(一)体育组织服务
1.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推广
2.公益性体育产品的研究、创作与传播
3.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4.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5.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6.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7.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8.其他体育组织服务
(二)体育场馆服务
1.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2.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3.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4.其他民办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5.其他体育场馆服务
(三)公共体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辅助性服务
1.公共体育政策、规划、法规、标准及重大课题研究
2.公共体育重大事项决策咨询、项目评审
3.公共体育事项第三方评估、监督和管理
4.其他公共体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辅助性服务
(四)公共体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服务
1.公共体育社会调查、资讯收集、统计分析、发布辅助性工作及信息系统建设、升级、运行、维护工作
2.公共体育专项资金审计、绩效评价
3.公共体育市场监管平台建设、升级、运行及维护
4.其他公共体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服务
(五)政府组织的体育培训及全民健身指导服务
1.公益性体育培训的组织与承办
2.全民健身项目的创编、宣传和推广
3.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4.公共体育人才培养、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和考核
5.政府组织的其他体育培训及全民健身指导服务
(六)其他体育公共服务
1.公益性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2.公共体育数字服务平台等公共数字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3.政府委托的其他体育公共服务
4.其他辅助性及技术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