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25〕6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激励全省干部群众积极投身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践,持续营造“大环保”工作格局,推动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加快建设美丽四川,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以省政府名义开展“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现就做好推荐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推荐评选范围。2020年以来,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推荐评选坚持面向各行业、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艰苦地区和民族地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倾斜。不推荐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政府。县处级干部比例不超过先进个人的20%。在企事业单位担任处级职务(或相当职务层次)、具有高级职称且持续从事生产、科研一线工作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身份推荐。
原则上不推荐勋章、荣誉称号和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曾获评四川省环保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且未因这一贡献获得其他省部级表彰奖励的,可以推荐。
2020年1月1日后去世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推荐。
(二)表彰数量和名额分配。表彰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先进集体100个、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先进个人100名。实行差额推荐,名额分配见《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
二、推荐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积极投身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在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加快建设美丽四川、夯实中国式现代化四川新篇章的绿色本底中作出突出贡献。
(一)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机制创新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2.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制度和措施,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在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
4.大力推动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在促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等方面有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
5.守牢美丽四川建设安全底线,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及时妥善科学处置各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为保障生态安全、核与辐射安全作出突出贡献。
6.在培养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干部人才、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7.在生态环境保护其他工作领域作出突出贡献。
2020年以来,推荐对象的主要负责同志没有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班子成员没有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2020年以来,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环保警示企业”或“环保不良企业”的企业,不予推荐。
(二)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坚持改革创新、勇于开拓进取,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机制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
2.在全省污染防治攻坚中直面困难、敢于担当、成绩显著。
3.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监测、应急、安全、监管、投融资及科研等工作中勇于担当、履职尽责、成绩突出。
4.在生态环保科技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并被转化为生产力,有力推动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
5.在培养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干部人才、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主动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6.在生态环境保护其他工作领域作出突出贡献。
2020年以来,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环保警示企业”或“环保不良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不予推荐。
三、推荐评选程序
各市(州)政府负责本地的推荐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行业(系统)的推荐工作。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推荐。各推荐单位要在广泛听取意见、充分酝酿讨论、所在单位公示、集体研究决定的基础上,提出推荐对象,于2025年12月19日前,将推荐工作报告和推荐材料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生态环境厅。
(二)初审。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等有关部门对各推荐单位报送的推荐对象进行初审,提出建议名单,按程序报审后反馈推荐单位。各推荐单位对通过初审的推荐对象进行考察,按照有关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等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意见;对企业及其负责人还应当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还应当征求统战、社会工作部门和工商联等意见;对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还应当征求社会工作、民政等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各推荐单位在本地、本系统公示后,于2026年1月23日前将正式推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推荐材料和推荐对象事迹材料,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生态环境厅。
(三)复审和公示。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等有关部门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复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送省委办公厅(省委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组织进行全省公示。
(四)审批。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政府办公厅提出表彰对象建议名单,报省政府审批。
(五)作出表彰决定。以省政府名义作出表彰决定。
推荐对象的相关材料若涉及国家秘密,要严格按照国家保密相关要求执行,对涉密单位和个人可免于公示。
四、奖励办法
对受到表彰的集体授予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证书;对受到表彰的个人授予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奖金。
五、工作要求
各推荐单位要高度重视推荐评选工作,党委(党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全面考察推荐对象的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确保表彰对象经得起检验。严肃工作纪律,对未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推荐人选资格,不得递补或重报;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泄露国家秘密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推荐单位应当确定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并填写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联系表,于12月5日前报生态环境厅。相关推荐表格电子版请在生态环境厅网站首页“公示公告”栏中下载。联系方式:生态环境厅干部人事处,电话:028—80589232;电子邮箱:13744858@qq.com。
附件: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1月27日
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