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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25-00321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军区
  • 成文日期:2025-11-25
  • 发布日期:2025-11-27
  • 文  号:川府发〔2025〕23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军区

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兵权益保障和优待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25〕2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各军分区(警备区),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民兵权益保障和优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

2025年11月25日

四川省民兵权益保障和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民兵合法权益,提升全社会支持和参与民兵工作的荣誉感、获得感,推动民兵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兵权益保障和优待工作按照责权利相统一、贡献与待遇相匹配、精神与物质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衔接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省基干民兵(以下简称民兵)和编建基干民兵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编兵单位)。

遂行应战应急任务的普通民兵,经各军分区(警备区)审核认定,在执行任务期间享受基干民兵权益及相关优待措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负责本辖区民兵权益保障和优待工作的贯彻执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各级军地有关部门结合修史纂志、军史展陈、公益宣传等平台,搜集民兵红色史料,挖掘民兵先进典型,宣扬新时代民兵建设成就。将民兵地位作用、建设运用、有关政策法规等知识纳入全民国防教育内容,在全社会营造关注民兵事业、关心民兵建设、关爱民兵群体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公民加入基干民兵组织、履行国防义务,享受下列基本权益:

(一)配发民兵服装,参加军事机关统一组织的编兵整组、教育训练、战备勤务和执行任务等活动时穿着,平时由军事机关统一保管。

(二)出入队时,各级军事机关或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组织相关仪式;

(三)执行各类军事任务和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组织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发放参勤、参训补助,及时落实生活、伙食、物资保障和相关补贴。参加军事训练日补助标准不低于所在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每日可支配收入(按261天计算天数),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和遂行其他任务,结合实际建立差异化补助标准。担任民兵干部、教练员的履职补助由军事机关发放,担任学生军训教官军训期间的教官补助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学校发放,具体标准由各军分区(警备区)会同市(州)人民政府确定。民兵所在单位不得因民兵参训、参勤而影响其业绩(绩效)考核,不得对其作出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给予免职或处分等,并应当保持原有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为执行任务和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民兵家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军事机关给予慰问,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救助。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困难民兵家庭提供援助服务。

第七条 民兵享受以下抚恤政策:

(一)对因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和参加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依据《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有关规定评定烈士、因公牺牲或伤残等级等,并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抚恤优待;发生伤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救治。

(二)因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和军事训练致残的,由负责组织指挥(训练)的县级(团级)以上军事机关出具证明,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关待遇;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八条 民兵享受以下优待、优惠措施:

(一)各军分区(警备区)会同市(州)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推动民兵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优先、优惠服务。

(二)倡导法律服务及援助机构积极为民兵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三)鼓励和支持银行机构出台个人专属金融优惠政策、邮政快递企业定制个人专属快递寄送折扣优惠政策、通信运营商定制个人专属优惠通信套餐等,为民兵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四)地方志和军史部门将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个人和单位名录载入地方志和军事志。

(五)民兵受到表彰奖励,本人及其子女符合兵役征集条件的,可确定为重点定兵对象。

第九条 编兵单位享受以下权益和优待措施:

(一)开展民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军事机关按有关规定纳入民兵工作经费予以保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编兵单位对民兵工作进行补助。

(二)所属员工参加民兵军事训练、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等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直接损失、预征预储装备损坏或增加生产经营成本的,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三)各级军事机关优先满足编兵单位开展国防教育和军事技能训练的训练基地使用需求。

(四)评为民兵工作先进单位的,由省军区推荐进入省军民融合企业(单位)名录,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四川省国民经济动员中心。

(五)经军分区(警备区)及以上军事机关认定的民兵工作成绩突出编兵单位的出资人、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根据入选标准条件和结构比例,可由同级军事机关党组织积极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人选;本人及其子女符合兵役征集条件的,可确定为重点定兵对象。

第十条 《四川省基干民兵证》是验证民兵身份和实施权益保障的有效凭证。

(一)《四川省基干民兵证》全省统一编号,省军区负责制作、审验、发放、更换、回收等工作。

(二)《四川省基干民兵证》每年审验一次,有效期一年,民兵在有效期内享受相关权益保障和优待,证件到期或民兵出队时自动失效。

(三)《四川省基干民兵证》仅限本人使用,使用时需同时出具个人身份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 各编兵单位凭县(市、区)级以上军事机关出具的认定证明材料,享受有关权益和优待。

第十二条 对伪造、变造、骗取民兵身份或编兵单位优待证明等凭证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抓好本办法贯彻落实,对因落实不到位引发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各军分区(警备区)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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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11月27日 13时08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军区
  •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军区

    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兵权益保障和优待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25〕2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各军分区(警备区),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民兵权益保障和优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

    2025年11月25日

    四川省民兵权益保障和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民兵合法权益,提升全社会支持和参与民兵工作的荣誉感、获得感,推动民兵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兵权益保障和优待工作按照责权利相统一、贡献与待遇相匹配、精神与物质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衔接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省基干民兵(以下简称民兵)和编建基干民兵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编兵单位)。

    遂行应战应急任务的普通民兵,经各军分区(警备区)审核认定,在执行任务期间享受基干民兵权益及相关优待措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负责本辖区民兵权益保障和优待工作的贯彻执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各级军地有关部门结合修史纂志、军史展陈、公益宣传等平台,搜集民兵红色史料,挖掘民兵先进典型,宣扬新时代民兵建设成就。将民兵地位作用、建设运用、有关政策法规等知识纳入全民国防教育内容,在全社会营造关注民兵事业、关心民兵建设、关爱民兵群体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公民加入基干民兵组织、履行国防义务,享受下列基本权益:

    (一)配发民兵服装,参加军事机关统一组织的编兵整组、教育训练、战备勤务和执行任务等活动时穿着,平时由军事机关统一保管。

    (二)出入队时,各级军事机关或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组织相关仪式;

    (三)执行各类军事任务和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组织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发放参勤、参训补助,及时落实生活、伙食、物资保障和相关补贴。参加军事训练日补助标准不低于所在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每日可支配收入(按261天计算天数),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和遂行其他任务,结合实际建立差异化补助标准。担任民兵干部、教练员的履职补助由军事机关发放,担任学生军训教官军训期间的教官补助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学校发放,具体标准由各军分区(警备区)会同市(州)人民政府确定。民兵所在单位不得因民兵参训、参勤而影响其业绩(绩效)考核,不得对其作出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给予免职或处分等,并应当保持原有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为执行任务和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民兵家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军事机关给予慰问,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救助。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困难民兵家庭提供援助服务。

    第七条 民兵享受以下抚恤政策:

    (一)对因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和参加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依据《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有关规定评定烈士、因公牺牲或伤残等级等,并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抚恤优待;发生伤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救治。

    (二)因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和军事训练致残的,由负责组织指挥(训练)的县级(团级)以上军事机关出具证明,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关待遇;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八条 民兵享受以下优待、优惠措施:

    (一)各军分区(警备区)会同市(州)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推动民兵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优先、优惠服务。

    (二)倡导法律服务及援助机构积极为民兵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三)鼓励和支持银行机构出台个人专属金融优惠政策、邮政快递企业定制个人专属快递寄送折扣优惠政策、通信运营商定制个人专属优惠通信套餐等,为民兵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四)地方志和军史部门将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个人和单位名录载入地方志和军事志。

    (五)民兵受到表彰奖励,本人及其子女符合兵役征集条件的,可确定为重点定兵对象。

    第九条 编兵单位享受以下权益和优待措施:

    (一)开展民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军事机关按有关规定纳入民兵工作经费予以保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编兵单位对民兵工作进行补助。

    (二)所属员工参加民兵军事训练、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等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直接损失、预征预储装备损坏或增加生产经营成本的,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三)各级军事机关优先满足编兵单位开展国防教育和军事技能训练的训练基地使用需求。

    (四)评为民兵工作先进单位的,由省军区推荐进入省军民融合企业(单位)名录,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四川省国民经济动员中心。

    (五)经军分区(警备区)及以上军事机关认定的民兵工作成绩突出编兵单位的出资人、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根据入选标准条件和结构比例,可由同级军事机关党组织积极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人选;本人及其子女符合兵役征集条件的,可确定为重点定兵对象。

    第十条 《四川省基干民兵证》是验证民兵身份和实施权益保障的有效凭证。

    (一)《四川省基干民兵证》全省统一编号,省军区负责制作、审验、发放、更换、回收等工作。

    (二)《四川省基干民兵证》每年审验一次,有效期一年,民兵在有效期内享受相关权益保障和优待,证件到期或民兵出队时自动失效。

    (三)《四川省基干民兵证》仅限本人使用,使用时需同时出具个人身份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 各编兵单位凭县(市、区)级以上军事机关出具的认定证明材料,享受有关权益和优待。

    第十二条 对伪造、变造、骗取民兵身份或编兵单位优待证明等凭证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抓好本办法贯彻落实,对因落实不到位引发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各军分区(警备区)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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