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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20-00235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20-11-24
  • 发布日期:2020-11-25
  • 文  号:川办发〔2020〕70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20〕7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24日


四川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精神,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和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政府主导、强化保障、创新管理、转型发展,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农村特点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保障有力、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农村公路治理体系初步形成,路长制全面推行,县乡村三级管理养护体系健全,养护专业化、规范化、机械化、信息化建设效果明显,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基本改善,抗灾能力显著提升,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城乡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农村公路治理体系全面完善,治理能力全面提高,全面实现“品质高、网络畅、服务优、路域美”的目标。

三、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一)加强省级统筹和政策引导。省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情况纳入对市级人民政府绩效管理。交通运输厅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制定发展政策,健全技术标准体系,会同财政厅制定以路况评定、资金使用和投入、组织和管养能力建设等为主要内容的年度绩效考核办法,加强结果应用,将绩效考核结果与交通投资计划、项目安排和“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挂钩。财政厅会同交通运输厅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拓宽养护资金筹集渠道,逐步建立补助资金增长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审计厅、省扶贫开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相应工作。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加强市级政策支持和监督指导。市级人民政府要发挥好承上启下作用,以市(州)为单位整体推进区域内各县(市、区)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制定完善市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补助政策,指导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绩效管理。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落实具体机构和人员负责指导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严格落实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县乡村分级管理原则,明确县级相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将养护资金、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推行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路长的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管理养护体系,形成“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养护运行机制;结合“美丽四川·宜居乡村”建设,加强路域环境整治。组织实施“金通工程”,提升农村公路客货运输服务水平。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作为辖区内县道、乡道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体,要依法履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职责,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

(四)充分发挥乡村两级作用。乡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完善乡级交通管理站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能职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乡级交通管理站是辖区内村道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主体,通过制定乡(村)规民约等方式,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协助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要统筹用好村级公共设施运行维护基金等资金,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量力而行”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组织实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

(五)积极发动农民群众参与。县级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将爱路护路纳入乡(村)规民约。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性岗位,优先聘用贫困家庭或个人;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农民承包。推行养护公示制度,组织实施满意度调查,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六)全面落实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继续执行省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政策,全省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以下简称替代养路费部分)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5%。2022年起,替代养路费部分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

(七)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市级人民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确保所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将相关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从2021年起,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10000元/年·公里、乡道5000元/年·公里、村道3000元/年·公里、桥梁隧道100元/年·延米;其中,省级财政承担30%,市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确定分担比例,原则上按20%承担,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承担部分按年度绩效考核、各县(市、区)财政收入情况、养护成本和农村公路里程分区分级统筹安排。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投入应建立与养护成本等因素相关联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五年调整一次。具体分配办法由财政厅和交通运输厅另行制定。

(八)严格资金使用监管。各级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监管,确保规范使用。资金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地方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从2022年起,严禁在替代养路费部分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

(九)积极探索投融资新路径。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以奖代补、先养后补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将管理养护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和运输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按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村道公路折资入股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将分红资金用于管理养护,形成良性反哺机制。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商业保险部门,探索建立灾毁保险制度,形成稳定灾毁资金保障。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

五、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十)全面推行“路长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推行路长制,完善“总路长+县、乡、村道路长”组织模式,建立总路长办公会议、公路巡查和绩效管理等三项制度,用好县、乡、村三级路政管理和养护管理两支队伍,确保管理养护责任有效落实。

(十一)完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具备市场化条件的地区,养护服务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养护企业承担。其他地区要建立完善专业化养护队伍,统筹干线公路养护与农村公路养护捆绑实施;坚持“专群结合”的养护模式,乡道、村道公路日常养护可通过分段承包、定额包干等方式,吸收沿线群众参与。结合电商物流客运发展需求,完善养护站点功能。

(十二)推进养护市场化改革。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分类有序推进养护市场化改革,积极稳妥引导符合市场属性的公路事业单位转制为现代企业,支持养护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参与竞争。农村公路养护合同周期原则不低于三年。鼓励通过招投标约定等方式与履约情况良好的企业续签长期养护合同,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规范化、机械化水平。

(十三)完善养护市场信用管理。交通运输厅要建立以养护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养护市场监管。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十四)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三同时”原则,完善安全设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等部门参加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应及时完善,加强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整治,把安全设施的修复纳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十五)切实加强路政管理。健全路政管理机构,加强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政管理体系规范化建设;强化路产路权保护,探索村道公路通过民事赔偿保护路产路权。

(十六)加快推进农村交通信息化建设。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信息资源整合,推动交通与“雪亮工程”、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信息资源共享。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应用数字化、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推动农村公路管理数字化、智能化。

(十七)开展“幸福美丽乡村路”创建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树立经济实用、绿色环保、融合发展理念,坚持“实、安、绿、美”发展方向,完善停车区等公共设施,鼓励绿道与农村公路融合发展,提升发展品质。

六、组织保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强化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围绕路长制、创新养护生产模式、信息化管理等主题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利用好省“四好农村路”培训基地、乡村振兴学院和农民夜校等加强人才队伍培养。交通运输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跟踪、督查和指导,并及时总结推广应用好经验好做法。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6〕42号)同时废止。我省相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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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0年11月25日 19时55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20〕7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24日


    四川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精神,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和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政府主导、强化保障、创新管理、转型发展,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农村特点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保障有力、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农村公路治理体系初步形成,路长制全面推行,县乡村三级管理养护体系健全,养护专业化、规范化、机械化、信息化建设效果明显,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基本改善,抗灾能力显著提升,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城乡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农村公路治理体系全面完善,治理能力全面提高,全面实现“品质高、网络畅、服务优、路域美”的目标。

    三、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一)加强省级统筹和政策引导。省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情况纳入对市级人民政府绩效管理。交通运输厅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制定发展政策,健全技术标准体系,会同财政厅制定以路况评定、资金使用和投入、组织和管养能力建设等为主要内容的年度绩效考核办法,加强结果应用,将绩效考核结果与交通投资计划、项目安排和“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挂钩。财政厅会同交通运输厅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拓宽养护资金筹集渠道,逐步建立补助资金增长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审计厅、省扶贫开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相应工作。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加强市级政策支持和监督指导。市级人民政府要发挥好承上启下作用,以市(州)为单位整体推进区域内各县(市、区)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制定完善市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补助政策,指导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绩效管理。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落实具体机构和人员负责指导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严格落实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县乡村分级管理原则,明确县级相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将养护资金、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推行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路长的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管理养护体系,形成“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养护运行机制;结合“美丽四川·宜居乡村”建设,加强路域环境整治。组织实施“金通工程”,提升农村公路客货运输服务水平。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作为辖区内县道、乡道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体,要依法履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职责,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

    (四)充分发挥乡村两级作用。乡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完善乡级交通管理站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能职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乡级交通管理站是辖区内村道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主体,通过制定乡(村)规民约等方式,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协助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要统筹用好村级公共设施运行维护基金等资金,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量力而行”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组织实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

    (五)积极发动农民群众参与。县级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将爱路护路纳入乡(村)规民约。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性岗位,优先聘用贫困家庭或个人;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农民承包。推行养护公示制度,组织实施满意度调查,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六)全面落实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继续执行省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政策,全省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以下简称替代养路费部分)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5%。2022年起,替代养路费部分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

    (七)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市级人民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确保所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将相关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从2021年起,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10000元/年·公里、乡道5000元/年·公里、村道3000元/年·公里、桥梁隧道100元/年·延米;其中,省级财政承担30%,市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确定分担比例,原则上按20%承担,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承担部分按年度绩效考核、各县(市、区)财政收入情况、养护成本和农村公路里程分区分级统筹安排。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投入应建立与养护成本等因素相关联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五年调整一次。具体分配办法由财政厅和交通运输厅另行制定。

    (八)严格资金使用监管。各级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监管,确保规范使用。资金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地方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从2022年起,严禁在替代养路费部分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

    (九)积极探索投融资新路径。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以奖代补、先养后补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将管理养护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和运输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按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村道公路折资入股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将分红资金用于管理养护,形成良性反哺机制。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商业保险部门,探索建立灾毁保险制度,形成稳定灾毁资金保障。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

    五、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十)全面推行“路长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推行路长制,完善“总路长+县、乡、村道路长”组织模式,建立总路长办公会议、公路巡查和绩效管理等三项制度,用好县、乡、村三级路政管理和养护管理两支队伍,确保管理养护责任有效落实。

    (十一)完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具备市场化条件的地区,养护服务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养护企业承担。其他地区要建立完善专业化养护队伍,统筹干线公路养护与农村公路养护捆绑实施;坚持“专群结合”的养护模式,乡道、村道公路日常养护可通过分段承包、定额包干等方式,吸收沿线群众参与。结合电商物流客运发展需求,完善养护站点功能。

    (十二)推进养护市场化改革。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分类有序推进养护市场化改革,积极稳妥引导符合市场属性的公路事业单位转制为现代企业,支持养护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参与竞争。农村公路养护合同周期原则不低于三年。鼓励通过招投标约定等方式与履约情况良好的企业续签长期养护合同,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规范化、机械化水平。

    (十三)完善养护市场信用管理。交通运输厅要建立以养护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养护市场监管。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十四)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三同时”原则,完善安全设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等部门参加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应及时完善,加强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整治,把安全设施的修复纳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十五)切实加强路政管理。健全路政管理机构,加强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政管理体系规范化建设;强化路产路权保护,探索村道公路通过民事赔偿保护路产路权。

    (十六)加快推进农村交通信息化建设。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信息资源整合,推动交通与“雪亮工程”、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信息资源共享。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应用数字化、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推动农村公路管理数字化、智能化。

    (十七)开展“幸福美丽乡村路”创建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树立经济实用、绿色环保、融合发展理念,坚持“实、安、绿、美”发展方向,完善停车区等公共设施,鼓励绿道与农村公路融合发展,提升发展品质。

    六、组织保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强化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围绕路长制、创新养护生产模式、信息化管理等主题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利用好省“四好农村路”培训基地、乡村振兴学院和农民夜校等加强人才队伍培养。交通运输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跟踪、督查和指导,并及时总结推广应用好经验好做法。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6〕42号)同时废止。我省相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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