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基本药物制度
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21〕54号)
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21〕54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
为进一步巩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下达你地区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如数(具体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体制机制综合改革。该项预算指标收入请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100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科目。
二、该项资金为直达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反映,中央资金直达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省级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配套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地务必按照直达资金有关要求办理。
三、各地要根据《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4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76号)中《四川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规范资金分配、使用,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各市(州)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将你市(州)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市(州)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将对各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下年度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附件:1.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分配总表
2.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分配明细表
3.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16日
相关附件:附件1、2:资金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