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与核查办法》的通知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近日,省政府印发《四川省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与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规范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工作。《办法》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为了让广大网友深入了解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机构如何核查等工作,我们有幸邀请到四川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温晖,解读文件并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今天的访谈将联合四川观察、川观新闻、四川发布、封面新闻、政策翻译机等平台同步直播,欢迎大家在收看访谈的过程当中积极参与访谈互动。温巡,您好,请您给我们的网友朋友们打个招呼吧。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通过省政府网站与大家进行互动交流。
主持人
好的,谢谢。首先请您简要介绍下什么是法律援助?
好的,主持人。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救济制度,在我省已实施30余年,省委、省政府累计14年将法律援助纳入全省民生实事项目。近年来,我省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7万余件,提供法律咨询100余万人次,均位居全国前列,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
据了解,我省在2005年出台了相关文件,请问本次出台的《办法》与之前的文件相比,有哪些变化?
好的,主持人。2005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确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全文共7条,明确了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认定情形及证明要求。2025年12月,省政府印发《办法》,全文共11条,通过建立科学精准的经济困难认定标准和高效便民的核查机制,确保将法律援助资源精准用于最需要帮助的公民。两者相比,《办法》以更科学的“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并综合考量财产状况”的动态标准,取代了《通知》相对静态的城乡分立低保线标准,并以“信息共享查询”与“个人诚信承诺”并行的现代化核查机制,取代了原先主要依赖基层组织开具证明的传统方式。
主持人
好的,请问《办法》的亮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办法》虽然篇幅精炼,但亮点突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认定标准科学精准,实现从“简单看收入”到“综合评负担”的转变。核心创新是引入了“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的核算方式。这意味着,我们不再只看家庭总收入,而是将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必要性、大额支出后,再计算月人均值。这样能更真实反映家庭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和支付能力。同时,新标准还综合考量财产状况,规定扣减支出后的月人均值需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且没有价值较大资产,避免了对实际拥有较强支付能力人员的误判。此外,《办法》设定了全省统一的底线标准,又规定有条件的市(州)根据实际可以适当上调,兼具了底线公平与地方灵活性。二是核查机制高效便民,构建“信息共享查询”“个人诚信承诺”等核查方式。为减轻群众负担、提高效率,《办法》明确了两种主要核查途径。一是信息共享查询,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民政等部门数据平台在线核验经济状况,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只需签署一次授权书即可,实现“一纸授权、数据跑路”。相关部门收到核查请求后,需在5日内反馈,确保了时效。二是个人诚信承诺,适用于信用良好的申请人,体现了信任在先的原则,但明确对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虚假承诺史者禁用。这两种方式结合,既提升了效率,又守住了公平底线。三是责任链条严密完整,形成“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追责”的闭环管理。对核查中发现虚假陈述或不符合标准的,在决定前不予援助,决定后可终止援助,并保障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对通过欺骗手段获取援助的,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失信信息纳入记录,强化信用约束。同时,《办法》专条规定信息保密义务,严防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构建了全方位保障体系。
主持人
您刚刚提到了我省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首次引入了刚性支出扣减机制,背后有哪些考量呢?
引入刚性支出扣减机制,是《办法》实现精准识别的关键设计,主要基于三点考量:首要目标是更真实地反映家庭经济窘境。传统单看总收入的方式,无法区分“高收入高支出”和“低收入低支出”家庭的实质差异。例如,两个月收入相同的家庭,一个无额外大额开销,另一个却需承担长期大病医疗费用,后者实际可支配收入远低于前者,生活压力巨大。将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必要性刚性支出予以扣减,核算出的“净收入”才能科学衡量其真实负担能力,使认定结果从“表面公平”走向“实质公平”。核心价值在于扩大覆盖范围,有效识别“支出型贫困”家庭。实践中,部分家庭收入虽略高于标准线,但因突发疾病、子女就学、残疾康复等导致刚性支出巨大,实际陷入困境,即“夹心层”群体。旧标准将这类群众排除在外。新机制通过核算净收入,能将因大额必要开支导致临时性、结构性困难的群众纳入保障范围,防止其“因案致贫”,体现了政策的人文关怀和对“事实困难”的尊重,使法律援助更能“救急解困”。深层意义是提升政策科学性与资源配置效率。综合考量收支是衡量贫困与困难状况的主流趋势,也是社会治理精细化的要求。该机制推动核查工作从简单形式审查转向深入实质判断,确保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精准投放到最需要、最符合条件的公民身上,提高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主持人
《办法》规定了两种主要核查方式,请问具体如何操作?
核查是关键环节。《办法》构建了信息共享查询、个人诚信承诺等主要核查方式,兼顾效率与公平。信息共享查询核心是“一授权、协同办、限时结”。具体操作为:申请人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时,与家庭成员同步签署《信息核对授权书》。司法厅已与民政厅建立数据核查共享机制,法律援助机构随即通过数据平台,将核查请求发送至民政部门。依托民政部门的数据平台,查询公安、民政、人社、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金融等众多部门的数据,在规定时间内生成综合性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后期,司法厅可能会根据核查工作需要,对接其他有关厅局建立必要的数据共享机制。此举优势显著:一是客观准确,多源数据交叉验证,可靠性高;二是高效便捷,全程线上操作,大幅压缩时间;三是减轻负担,实现“数据跑路”替代“群众跑腿”。个人诚信承诺核心是“有限适用、信用约束、严厉追责”。它主要适用于信息共享范围未覆盖或情况紧急、申请人信用良好等情形。申请人需书面承诺经济状况真实,并明确知悉法律责任。《办法》对该种核查方式设置了门槛: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虚假承诺史者禁用。更重要的是建立事后监督机制:一旦查实虚假承诺,将对已受理案件终止援助,对尚未作出法律援助决定的申请不予援助,并依据法律援助法追究责任,将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这形成了“承诺便民、失信受惩”的良性循环。此外,《办法》还规定对极少数无法适用上述两种方式的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可依法依规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核实,确保核查无死角。
主持人
针对省内发展差异,《办法》如何设定经济困难标准?
针对我省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省情,《办法》在标准设定上采取了“全省保底线、地方有弹性”的灵活策略,确保政策兼具统一性和适应性。一方面,确立了以2倍低保标准为基准的科学动态调整机制。《办法》明确规定,以“申请受理地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作为认定经济困难的基准,低保标准本身已综合考量了当地基本生活成本,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此为基础,使法律援助门槛自动与各地生活水平挂钩,避免了“一刀切”数字的僵化。将倍数定为2倍,经过充分调研,能确保将特困、低保等绝对困难群体全覆盖,并适度延伸至收入略高于低保线但实际困难的低收入边缘家庭,符合当前省情和保障需求。这为全省提供了统一、公平的资格准入底线。 另一方面,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市(州)政府因地制宜实施更高标准。《办法》第十条规定,有条件的市(州)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不低于省定底线的本地标准。这意味着,经济发达、财政能力强的地区,若认为有必要为市民提供更广泛的法律保障,可以依据本地更高的低保标准,设定更高的法律援助门槛(如低于低保标准的3倍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种授权管理,充分尊重了地方自主权,使标准能更好契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成本和财政承受能力,实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这种差异化设计,旨在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均等化。目标不是绝对数字的统一,而是保障不同地区群众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公平。通过底线标准托底欠发达地区,通过浮动授权鼓励发达地区提高保障水平,有助于缩小区域间法律服务差距,推动全省法律援助事业协同、可持续发展。
主持人
好的,谢谢。今天的访谈也受到众多网友们的关注,下面来回答部分网友的提问。
主持人
网友珊瑚:经济困难标准中的“刚性支出”具体包含哪些?如何计算?能否举例说明?
感谢这位网友的提问。关于“刚性支出”的界定,主要依据我省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它指的是家庭为了维持基本生活、健康与发展所必需的、难以压缩的大额开支。具体包含以下几类:1.基本生活支出:必要的有依据的衣、食、住、行、用等日常开销,最高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一倍;2.医疗费用支出: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需要凭票据进行认定;3.教育费用支出:从幼儿园到大学本科阶段,由个人负担的学费、住宿费等,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4.残疾康复支出:由个人负担的在国家相关目录范围内的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费用,同样需要凭票据认定。这些支出被扣除后,能更真实地反映家庭的实际可支配能力。其计算方式是:将申请人家庭申请前12个月的总收入,减去同期发生的上述刚性支出总额,再除以家庭人口数,计算出“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引入刚性支出扣减机制,能够精准识别出像这样“总收入看似不低,但因必要大额支出导致实际生活困难”的家庭,确保我们的帮扶政策更加精准、公平。
主持人
网友一棵秋天的树:哪些情况会被认定为“价值较大的资产”?如果只有唯一的住房如何界定?
关于“价值较大资产”的界定,这确实是一个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根据《办法》规定,这主要是一个综合性的排除条件,其目的是确保法律援助资源能够精准用于那些既收入有限、又缺乏可迅速变现资产的真正困难家庭。具体认定标准,我们参照了我省民政部门关于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类情形:第一类是金融资产超标。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拥有的存款、理财、基金、有价证券、债券、投资型保险等金融资产总值,高于当地公布的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6倍。第二类是房产超标。这里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拥有2套(含)以上的产权住房或商品房;二是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规定的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2倍。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第三类是非必需车辆超标。指拥有非生产经营用的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代步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或船舶,其总价值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6倍。针对网友特别关心的“唯一住房”问题,这里要明确说明:根据《办法》规定,仅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其住房情况不适用上述第二类房产超标的排除条件。也就是说,您不会因为拥有这套“唯一住房”而被认定为拥有“价值较大资产”。这项规定的立法考量是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居住权,避免因法律援助申请而影响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当然,在具体审核时,法律援助机构会综合考量您家庭的收入、支出、财产等全部状况,但“唯一住房”本身不会成为您申请法律援助的障碍。
主持人
网友大眼睛:信息共享查询时,哪些部门的数据会被核查?
信息共享查询是《办法》确立的核心核查方式之一,其目的是通过跨部门数据协同比对,高效、准确地核实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根据《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信息共享查询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共同构成一个全面的核查网络。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部门及相关信息:首先,是涉及个人身份、职业的核查部门。这包括:公安机关:提供车辆登记、户籍人口等基本信息;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分别提供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特定职业身份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个体工商户、企业股东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其次,是直接反映收入与支出情况的关键部门。这包括:自然资源部门: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人社部门:提供就业、社保领取等信息;税务部门:提供个人及相关市场主体的涉税信息、社保缴纳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公积金缴存和提取记录。最后,是用于精准认定“刚性支出”与特殊身份的专项信息部门。例如:教育部门:提供由个人负担的公立教育收费标准,用于核算教育支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抚恤优待等信息;民政部门:作为经济状况核对的重要部门,不仅提供婚姻、殡葬等信息,还负责整合查询结果,并确认申请人是否已为在保社会救助对象。此外,金融资产的核查是重要环节。根据规定,人行四川省分行负责协调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账户等信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等金融管理部门则协调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协助查询金融资产情况。需要强调的是,所有这些查询都严格遵循《办法》规定,必须在获得申请人本人书面授权的前提下依法进行,并且各部门有按规定反馈信息的协作义务。这种“一纸授权、多方联动”的机制,既保证了核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又极大地减轻了群众的办事负担,同时也建立了严格的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屏障,确保个人信息不被滥用。
主持人
网友芒果很忙:特殊情形下“有利于申请人原则”在实际操作中该如何应用?
《办法》第五条确立的“有利于申请人原则”,是一项体现司法温情、保障法律援助连续性的重要制度安排。该原则的核心应用场景十分明确:当申请人就同一法律援助事项,因诉讼程序推进(如上诉、抗诉)需要由不同辖区或层级的法律援助机构连续受理时,如果前后机构适用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则后续受理机构应当选择对申请人更有利的标准进行认定。具体而言,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因案件管辖变化导致标准不同的情形。举个例子,假设某法律援助案件已由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适用成都市标准),后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法律援助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其上诉阶段的法律援助需向省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成都市制定的经济困难标准(最低工资标准)高于省本级适用的标准(低保标准的2倍),那么省法律援助中心在受理上诉申请时,就应当主动适用对申请人更为有利的成都市标准进行经济状况核查与认定。这一原则的应用需满足两个关键条件:一是申请事项的同一性,即属于同一案件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延续;二是经济困难标准存在差异,且差异对申请人有利。其操作流程通常要求后续受理机构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先前受理证明,主动比对标准,采纳更优标准。这一设计有效解决了因审级变化、管辖变更可能给申请人带来的程序障碍,确保了法律援助服务能够跨机构、跨区域无缝衔接、持续保障,避免当事人因程序衔接而陷入“权利断档”。体现了法律援助制度“应援尽援”的宗旨和对公民诉讼权利的实质性维护,是对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
主持人
感谢温晖巡视员详细的解答。节目最后,您还有什么要和网友朋友们说的吗?
好的,主持人。借此机会,我想再和网友朋友们交流几句。本次《办法》的出台,是我省持续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着力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其核心目的,就是要通过建立更加科学、精准、高效的认定与核查机制,把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真正用在“刀刃”上,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急需法律帮助的公民都能感受到法治的公平与温度。政策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下一步,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将全力以赴抓好《办法》的宣贯落实工作:一是加强宣传解读,通过多种渠道让广大群众知晓政策、理解政策、会用政策;二是强化业务培训,确保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准确理解和熟练运用新标准、新机制;三是优化服务流程,持续提升法律援助服务的便捷性和满意度。我们深知,保障和改善民生没有终点站。我们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在法治领域的急难愁盼问题。最后,再次感谢广大网友的积极参与!欢迎大家继续关注、监督我们的工作,共同推动我省法律援助事业再上新台阶,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谢谢大家!
主持人
好的,谢谢温晖巡视员。正如刚刚介绍中所说,法律援助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法律服务,它不只是一项制度、一个程序,更是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困难时“找得到、用得起、信得过”的依靠;它不仅是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服务,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法治温情的“传递者”。随着《办法》的实施,我省法律援助的标准将更科学、核查将更精准、服务将更便民,这项重要的民生保障制度正在不断提质增效!今天的访谈到这里就结束了,再一次感谢大家对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的关注,我们下期节目不见不散,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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