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厅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2-469
1.记录责任: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情况进行记录。
2.公布责任:根据日常监管记录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追责情形
表2-470
1.受理责任:公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符合条件人员考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且考试合格人员,颁发从业资格证件。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表2-471
1.受理责任:公示公路、水运工程乙、丙级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专家现场评定,出具评定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评定结果决定,对通过评定的企业颁发等级证书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表2-472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决定责任:审查当事人提交材料,作出确认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
3.解释备案责任:监督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程序执行,按要求备案。
表2-473
1.受理责任:公示高速公路建设招标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决定责任:审查相关材料,作出确认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
表2-474
1.立案责任: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公路路产损坏、占用案件时,应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对公路路产损失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及相关证人证言,形成调查报告。
3.认定责任:对路产实际损失情况,参照路产赔补偿认定标准予以认定,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公路赔(补)偿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收取路产赔补偿费用,出具收费凭证。
表2-475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港口建设项目及其试运行、招投标工作、项目法人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或不同意备案决定,不予办理备案的告知理由。
表2-476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前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表2-477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船员培训机构培训教员、计划、学员以及船员服务机构定期对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表2-478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从事船舶污染物相关活动的能力和措施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表2-479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在港区内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表2-480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船舶修造厂、拆船厂和从事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经营人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的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