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厅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2-481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港口经营人以及从事危险货物的港口经营人各项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或不同意备案决定,不予办理备案的告知理由。
追责情形
表2-482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表2-483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地方航运企业客货船和客滚船载客时,确需装运危险货物,应根据船舶条件和危险货物的性能制定限额要求的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表2-484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安全评估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的备案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表2-485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游艇俱乐部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表2-486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拆船方案和有关安全、防污染措施等情况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表2-487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引航员的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数及安全记录情况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表2-488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对水上安全事故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查明事实,收集证据。
3.调解责任:调解应当制作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应当保存相关证据材料,与其他文书资料和调解协议书一并归档保存)。
表2-489
1.检查责任:结合本区域实际,对专设航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指导相关工作。
2.处置责任:对违反航标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的轻重给予处罚。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