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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厅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2016年03月18日  15时53分  来源:省政务服务管理办

表2-385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禁止离港或限制违法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责任主体 省地方海事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禁止离港或限制违法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386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申请法院强制拆除在港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责任主体 航务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拆除在港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387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强制消除港区安全隐患
责任主体 航务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强制消除港区安全隐患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388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责任主体 航务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389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责任主体 航务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390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认定
责任主体 道路运输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日常监管档案及运政系统记录相关情况,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现场查看和实测。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认定决定。

4.送达责任:公布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391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公告
责任主体 道路运输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公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现场考核,并作出考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公告决定。

4.送达责任:公布认定结果;对于符合技术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392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或进口的中级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责任主体 道路运输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或进口的中级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现场考核,并作出考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或进口的中级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决定。

4.送达责任:公布评定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393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确认
责任主体 道路运输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确认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日常监管档案及运政系统记录相关情况,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确认决定。

4.送达责任:公布审核结果;对于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394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一级汽车客运站的站级验收及确认
责任主体 道路运输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一级汽车客运站的站级验收及确认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日常监管档案及运政系统记录相关情况,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现场考核,并作出考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一级汽车客运站的站级验收及确认决定。

4.送达责任:公布核定结果;对于符合技术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395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驾校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认定
责任主体 道路运输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驾校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日常监管档案及运政系统记录相关情况,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现场考核,并作出考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驾校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认定决定。

4.送达责任:公布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396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道路运输驾驶员其他继续教育形式认定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处、道路运输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道路运输驾驶员其他继续教育形式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日常监管档案及运政系统记录相关情况,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道路运输驾驶员其他继续教育形式认定决定。

4.送达责任:公布认定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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