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确认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日常监管档案及运政系统记录相关情况,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确认决定。
4.送达责任:公布审核结果;对于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