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厅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2-397
1.检查责任:对公路、水运建设和养护市场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追责情形
表2-398
1.检查责任:对公路、水路工程项目招投标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表2-399
1.检查责任:对公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以及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3.移送责任:依法对违法违规执行标行为及相关从业人员实施罚款、吊销执照或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表2-400
1.检查责任:依法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3.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表2-401
1.检查责任:依法对客货运车辆超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表2-402
1.检查责任:对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或其他有效证明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表2-403
1.检查责任:依法对道路运输站(场)、营运车辆技术状况、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表2-404
1.检查责任: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表2-405
1.检查责任:对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实施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表2-406
1.检查责任:对普通公路或者高速公路中涉及可能引发公路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监控。
表2-407
1.检查责任: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表2-408
1.检查责任: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