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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厅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2016年03月18日  15时53分  来源:省政务服务管理办

表2-373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令违法船舶驶向指定地点
责任主体 省地方海事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责令违法船舶驶向指定地点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374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强制超载运输船舶卸载
责任主体 航务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强制超载运输船舶卸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375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拆除违法船舶的动力装置
责任主体 省地方海事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拆除违法船舶的动力装置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376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扣押违法的船舶、浮动设施
责任主体 省地方海事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扣押违法的船舶、浮动设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377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强行拖离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船舶
责任主体 省地方海事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强行拖离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船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378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强制拆除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渡口和恢复撤销的渡口
责任主体 省地方海事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强制拆除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渡口和恢复撤销的渡口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379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强制清除港口和航道内养殖、种植的植物、水生物、设置的永久性固定设施或者其他物体
责任主体 省地方海事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强制清除港口和航道内养殖、种植的植物、水生物、设置的永久性固定设施或者其他物体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380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令违法船舶临时停航
责任主体 省地方海事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责令违法船舶临时停航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381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在航道、港口区域内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活动完成后,清理遗留物、恢复原状
责任主体 航务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在航道、港口区域内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活动完成后,清理遗留物、恢复原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382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造成水污染的强制治理
责任主体 省地方海事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造成水污染的强制治理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383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销毁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
责任主体 省地方海事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销毁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384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扣留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适任证书
责任主体 省地方海事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扣留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适任证书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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