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厅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2-373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责令违法船舶驶向指定地点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追责情形
表2-374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强制超载运输船舶卸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表2-375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拆除违法船舶的动力装置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表2-376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扣押违法的船舶、浮动设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表2-377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强行拖离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船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表2-378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强制拆除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渡口和恢复撤销的渡口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表2-379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强制清除港口和航道内养殖、种植的植物、水生物、设置的永久性固定设施或者其他物体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表2-380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责令违法船舶临时停航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表2-381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在航道、港口区域内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活动完成后,清理遗留物、恢复原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表2-382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造成水污染的强制治理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表2-383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销毁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表2-384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扣留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适任证书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