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催告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拆除违规收费设施的,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向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对当事人的意见、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将强制执行决定书进行公告。
3.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检查,发现强制执行决定错误的,及时撤销或变更,恢复原状或退还原物;不能恢复原状或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与赔偿。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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