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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厅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2016年03月18日  15时53分  来源:省政务服务管理办

表2-36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船舶港务费、登记费的征收
责任主体 省地方海事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船舶港务费、登记费征收的依据和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申请具体情况确定收费金额。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开具船舶港务费、登记费缴费单。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相关主体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36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的征收
责任主体 省船舶检验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征收的依据和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申请具体情况确定收费金额。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开具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缴费单。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船舶及船用产品相关主体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363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强制拆除收费设施
责任主体 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拆除违规收费设施的,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向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对当事人的意见、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将强制执行决定书进行公告。

3.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检查,发现强制执行决定错误的,及时撤销或变更,恢复原状或退还原物;不能恢复原状或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与赔偿。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364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代为履行公路养护义务、代为补种绿化物
责任主体 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公路养护义务、代为补种绿化物的,作出强制执行前,应向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对当事人的意见、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执行代为补种或养护决定的,行政机关应派员到场监督执行。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检查,监督当事人执行公路养护、补种绿化物义务的情况,发现代为补种或绿化决定错误的,及时撤销或变更,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365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扣押客货营运车辆
责任主体 道路运输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实施扣押前,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366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扣押违法超限运输、扰乱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或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车辆、工具
责任主体 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大件公路管理处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扣押超限运输、扰乱逃避超限检测或损坏公路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的,采取扣押措施,待当事人履行义务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367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扣押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或设备
责任主体 道路运输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扣押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工具或设备,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368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令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停止行驶
责任主体 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大件公路管理处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告知责令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停止行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369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强行拖离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的车辆、强制将故意堵塞收费车道的车辆拖至安全场所
责任主体 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强行拖离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的车辆、故意堵塞收费车道的车辆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370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强行拆除、清除擅自设置的非交通标志牌、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管线、电缆等设施。
责任主体 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大件公路管理处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强行拆除、清除擅自设置的非交通标志牌、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强制或处罚的法定义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371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强制超载超限车辆卸货、卸载
责任主体 道路运输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强制超载超限车辆卸货、卸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372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禁止违法船舶进出港口
责任主体 省地方海事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禁止违法船舶进出港口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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