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责任:发现船舶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的气体,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违法行为,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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