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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厅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2016年03月18日  15时53分  来源:省政务服务管理办

表2-241

序号 2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持有有效的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未配备防污染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地方海事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持有有效的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未配备防污染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的违法行为,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242

序号 2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船舶靠泊未按照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船舶靠泊未按照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的港口、装卸站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地方海事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船舶靠泊未按照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船舶靠泊未按照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的港口、装卸站的违法行为,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243

序号 2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地方海事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违法行为,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244

序号 2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办理船员服务簿变更手续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地方海事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办理船员服务簿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245

序号 2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证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地方海事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证件的违法行为,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246

序号 2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证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地方海事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证件的违法行为,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247

序号 2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未履行职责等情形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地方海事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未履行职责等情形的违法行为,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248

序号 2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违规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地方海事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的违法行为,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249

序号 2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地方海事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违法行为,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250

序号 2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地方海事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违法行为,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251

序号 2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地方海事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违法行为,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252

序号 2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将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地方海事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将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违法行为,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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