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在航道、港口区域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活动,或者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以及活动完成后未按规定及时清理遗留物和恢复原状,并申请通航验收的违法行为,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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