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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刘向鸿 胥 云
责任编辑 高 飞
编  校 幸文静 朱 莎
     王璐茜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86605945
     (028)86605771(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电子邮箱 scgb@sc.gov.cn

 
 
  九、就业政策

  公费师范生毕业当年到签约市(州)所属实施范围县(市、区)内本意见明确的学校从事教师工作的,按相关规定实行公开考核招聘。招聘工作应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各地应用空缺编制、自然减员空出的编制和岗位等为每一位招聘的公费师范毕业生落实教师编制和岗位。

  公费师范生毕业当年须在农村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特殊教育师范生可在县(市、区)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

  每年7月31日前,培养高校须将公费师范毕业生学籍档案寄回其签约服务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公费师范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到签约服务地报到。

  十、履约管理

  各实施范围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责任主体,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公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工作。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不得违约,未按培养协议规定履约从教的公费师范毕业生,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不再享受公费师范生的相关政策,并须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退还免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从违约或离岗当年起,按不足服务年限每年16.7%的比例计算),并缴纳违约金(按已享受免补费用总额的50%计算),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缴纳滞纳金。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取公费师范毕业生所退还及缴纳的相关费用,并使用缴款书按“其他收入1039999”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非深度贫困县公费师范毕业生自愿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到深度贫困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已就业的公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服务期内,可在本县域内相应层次和类型的公办学校间流动,但不得流动到其他系统工作。

  公费师范生违约行为纳入个人诚信记录,装入个人档案。公费师范生违约时,管理档案的市(州)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公费师范生诚信档案,并将公费师范生违约记录记入个人人事档案,5年内参加省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公开招录(聘)的,考核视为不合格,单位不得予以录(聘)用。教育厅将对各地公费师范生违约办理情况进行督查。

  2018年以前入学的公费师范生仍按原培养协议和管理办法执行。

  十一、狠抓落实

  师范生公费定向培养是我省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省政府重点督查的民生工程。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齐心协力,统筹协调,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为公费师范生回当地任教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周转宿舍;县(市、区)主管部门和学校要为其在评优评先、岗位竞聘、在职业务培训等方面予以倾斜和支持。培养院校要制定公费师范生的培养方案和管理办法,选派优秀教师授课,加强职业理想和师德教育,创新培养模式,提高培养质量。

  十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四川省公费师范生实施范围县(市、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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