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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刘向鸿 胥 云
责任编辑 高 飞
编  校 幸文静 朱 莎
     王璐茜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86605945
     (028)86605771(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电子邮箱 scgb@sc.gov.cn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单站总装机容量小于5万千瓦,符合河流水电规划、无航运等综合利用要求、不需要省协调外部条件的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或涉及移民5000人及以上的项目由省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农林生物质发电非热电联产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背压式燃煤项目在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其余热电项目(含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根据国家批准的风电基地规划和年度开发指导规模,集中开发风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分散接入风电站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非跨省(区、市)输电的220千伏及以上项目和跨市(州)11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非跨市(州)110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110千伏交流项目按照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电网规划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批准的规划、产业政策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州)干线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州)干线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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