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解读(二十一)

  • 2022年06月28日 19时04分
  • 来源: 四川河湖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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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湖长制工作提示约谈通报制度

    第四十条 乡级以上总河长、河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总河长、河湖长、总河长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提示、约谈;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1.河湖长制工作任务推进滞后的

    2.未按照有关规定巡河巡湖的

    3.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4.河湖发生重大水资源、水域岸线、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事件的

    5.年度考核等次不合格的

    6.其他未按照规定履行河湖长制相关职责的

    各级总河长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和河湖长制责任单位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总河长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提示、通报或者约谈主要负责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条文主旨

    通过河湖长制提示约谈通报制度,进一步督促各级总河长、河湖长及河湖长制责任单位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坚决履职尽责、压紧压实责任、强化工作举措,全面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河湖长制各项部署落实见效。

    名词解释

    提示

    指在开展河长制工作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提醒告知,督促提示对象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整改落实情况。提示对象为市级总河长,市级河长、市级湖长,省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市级河长制办公室。

    约谈

    指约见未履行河长制工作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通过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其整改到位。约谈对象为市级总河长,市级河长、市级湖长,省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市级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通报

    指在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相关程序在一定范围进行通告。通报对象为市(州)或有关单位。

    相关背景

    2018年7月,四川省总河长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四川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提示约谈通报制度的通知》(川总河长办发35号),对提示、约谈、通报进行了规范。

    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提示:

    1.未有效落实所负责河湖“河长制”六大任务,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存在突出问题,或可能发生水环境问题的

    2.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推进滞后的

    3.未有效开展巡河、问河,研究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不及时的

    4.未有效开展清河、护岸、净水、保水“四项行动”,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或投诉举报处置不及时的

    5.存在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的

    提示由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提示对象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约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1.经提示仍未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2.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或履行职责不力,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3.存在工作失误,区域内发生重大水环境事件的

    4.存在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

    省总河长对市级总河长进行约谈;省级河长、湖长对市级河长、湖长进行约谈;省总河长办公室主任对办公室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省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对市级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约谈可单独实施,必要时也可邀请组织部门、监察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实施。邀请其他部门和机构共同实施约谈的,应就有关约谈内容、程序、要求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约谈实施7个工作日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约谈对象,明确约谈事由、约谈程序、约谈时间地点、邀请参加方等事项。约谈实施后应形成约谈纪要,印送约谈对象同时抄送邀请参加方,并督促约谈对象按约谈要求落实到位。约谈的具体组织、协调、记录和督促工作由省河长制办公室承担。

    通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通报:

    1.河长制工作严重滞后或河长履职严重不到位,经提示约谈问题仍未得到明显改进的

    2.区域内发生重大水环境事件,或处置不到位的

    3.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及不认真履行考核职责的

    通报方案由省河长制办公室拟定,报省总河长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实施。通报对象应在接到通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总河长办公室。省河长制办公室对整改落实情况适时进行复核。

    责任编辑: 刘晨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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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解读(二十一)

  • 2022年06月28日 19时04分
  • 来源: 四川河湖微信公众号
  • 本期话题:

    河湖长制工作提示约谈通报制度

    第四十条 乡级以上总河长、河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总河长、河湖长、总河长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提示、约谈;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1.河湖长制工作任务推进滞后的

    2.未按照有关规定巡河巡湖的

    3.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4.河湖发生重大水资源、水域岸线、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事件的

    5.年度考核等次不合格的

    6.其他未按照规定履行河湖长制相关职责的

    各级总河长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和河湖长制责任单位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总河长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提示、通报或者约谈主要负责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条文主旨

    通过河湖长制提示约谈通报制度,进一步督促各级总河长、河湖长及河湖长制责任单位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坚决履职尽责、压紧压实责任、强化工作举措,全面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河湖长制各项部署落实见效。

    名词解释

    提示

    指在开展河长制工作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提醒告知,督促提示对象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整改落实情况。提示对象为市级总河长,市级河长、市级湖长,省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市级河长制办公室。

    约谈

    指约见未履行河长制工作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通过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其整改到位。约谈对象为市级总河长,市级河长、市级湖长,省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市级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通报

    指在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相关程序在一定范围进行通告。通报对象为市(州)或有关单位。

    相关背景

    2018年7月,四川省总河长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四川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提示约谈通报制度的通知》(川总河长办发35号),对提示、约谈、通报进行了规范。

    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提示:

    1.未有效落实所负责河湖“河长制”六大任务,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存在突出问题,或可能发生水环境问题的

    2.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推进滞后的

    3.未有效开展巡河、问河,研究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不及时的

    4.未有效开展清河、护岸、净水、保水“四项行动”,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或投诉举报处置不及时的

    5.存在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的

    提示由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提示对象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约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1.经提示仍未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2.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或履行职责不力,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3.存在工作失误,区域内发生重大水环境事件的

    4.存在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

    省总河长对市级总河长进行约谈;省级河长、湖长对市级河长、湖长进行约谈;省总河长办公室主任对办公室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省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对市级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约谈可单独实施,必要时也可邀请组织部门、监察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实施。邀请其他部门和机构共同实施约谈的,应就有关约谈内容、程序、要求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约谈实施7个工作日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约谈对象,明确约谈事由、约谈程序、约谈时间地点、邀请参加方等事项。约谈实施后应形成约谈纪要,印送约谈对象同时抄送邀请参加方,并督促约谈对象按约谈要求落实到位。约谈的具体组织、协调、记录和督促工作由省河长制办公室承担。

    通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通报:

    1.河长制工作严重滞后或河长履职严重不到位,经提示约谈问题仍未得到明显改进的

    2.区域内发生重大水环境事件,或处置不到位的

    3.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及不认真履行考核职责的

    通报方案由省河长制办公室拟定,报省总河长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实施。通报对象应在接到通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总河长办公室。省河长制办公室对整改落实情况适时进行复核。

    责任编辑: 刘晨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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