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公平竞争,四川出台办法
为确保各类经营主体机会平等、公平进入、有序竞争,持续优化全省营商环境。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四川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明确审查主体与内容
针对“谁来审、审什么、怎么审”的问题,《办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谁来审?
──《办法》明确,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审什么?
──《办法》要求,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多发易发公平竞争审查问题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府奖补、政企合作、招商引资等领域,加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力度。
怎么审?
──《办法》指出,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准确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科学评估有关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影响,依法客观作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对需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完成初审后,应当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开展公平竞争会同审查。
《办法》同时强调,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公平竞争规定的,不得提请审议或者制定出台。
规范审查程序
《办法》构建起一套规范的审查流程,以确保审查要求落到实处。
《办法》明确,起草政策措施时,应当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起草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书面作出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明确审查结论;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的,视为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适用会同审查程序的政策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起草单位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开展会同审查,作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审查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强化监督保障
为确保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办法》还提出了相应的监督保障措施。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统筹保障。同时,将建立全省统一的政策措施归集系统,实现政策措施起草与审查、制定与公布的统一有序流转。
《办法》规定,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招标投标领域政策措施妨碍公平竞争的,同时有权向政策制定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反映。
《办法》明确,在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发现相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可以将有关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