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送达公告(2015004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4月,依法组织对流通领域销售的钢材等商品质量进行了抽查检验。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下列标称生产企业生产的该批商品在本次抽查检验中判定为不合格。因邮寄无法送达,现依据相关程序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公告所列标称生产企业对本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我局提出异议及书面复检申请,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7月23日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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